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街道人大工委工作的探索与思考

更新时间:2017-04-24 来源:宣威市双龙街道党工委 作者: 彭泽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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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党的十八大以来,特别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的胜利召开,吹响了法治中国建设的号角。处于法治建设前沿阵地的各级人大部门和人大干部,担子更重,责任更大,更有可为,作为城市化建设新生事物的街道人大工委,必将在经济发展新常态下有力助推法治建设进程。宣威市自2002年9月撤镇设立街道以来,街道人大工委工作填补了基层人大工作的空白,延伸了人大触角,密切了代表与选民之间的联系,为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推进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注入了新的活力。但也不可否认,由于街道人大工委的定位、职责、法律地位和日常工作等因素,给街道人大工作带来了一定的阻力,使街道人大工委作用的发挥受到限制。结合十五年来街道人大工作实践,就如何充分发挥街道人大工委作用推进依法治市进程,谈谈自己的一些粗浅的认识和体会,与大家共同交流学习和探讨。
  一、街道人大工委的性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常委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办事机构和其他工作机构”的有关规定,设立了街道人大工委。街道人大工委是县(市、区)人大常委会在街道的派出工作机构,它在县(市、区)人大常委会的直接领导和授权下开展工作,向县(市、区)人大常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同时接受街道党工委的领导。可以看出,街道人大工委具有以下三个特点。首先,街道人大工作委员会是县(市、区)人大常委会派出到街道的工作机构;其次,街道人大工委虽然是经过当地省市党委、人大和编制机构批准设立的,但它并无法律明确的身份和职能;再次,街道人大工委受上级人大常委会和街道党工委的双重领导。
  二、街道人大工委的作用体现
  街道人大工委设立以来,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有力推进了基层政权建设和民主法治建设。街道人大工委的设立是进一步加强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深入推进政治文明建设的重要举措,它能充分调动基层人民群众的积极性、创造性,促进辖区经济社会发展和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各方面建设。
  (二)使基层人大工作形成了自上而下纵向到底的完整体系。基层人大工作通过人大工委这一整体,有效地发挥了上情下达、下情上报的桥梁纽带作用。各级人大代表工作、生活在街道和社区之中,可以发挥民主渠道作用,深入了解民情,充分反映民意,广泛集中民智;可以发挥监督促进作用,推动社区文化、卫生、管理、治安、服务等工作的健康、协调发展;可以发挥法治保障作用,推进全民普法和依法治理的深入开展,维护城市社会稳定;可以发挥人大代表的模范带头作用,建功立业,无私奉献,以实际行动为城市化推进和城市文明建设做出积极贡献。
  (三)认真履职尽责,发挥了积极作用。街道人大工委充分发挥代表作用,大力开展闭会期间的代表活动,如通过建立代表接待日、开展“代表统一活动日”活动、设立选民联系电话、组织代表开展学习、视察、检查、调研、评议等,有力调动代表的积极性,激发代表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同时,加大了代表建议的办理力度和质量,做到了让代表满意、让群众满意。
  三、街道人大工作的现状与困境
  街道人大工委的设立,有利于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有利于发挥各级人大代表的作用,有利于推进街道、村(社区)建设和基层民主政治建设,但由于种种原因,还存在着一些问题和不完善的地方,主要表现在:
  (一)街道人大工作还没有纳入法治轨道。地方组织法规定市辖区、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设街道办事处作为派出机关,却没有规定地方人大可以设立街道办事机构,有关街道人大工作的性质、地位、权限,现有法律还没有作出明确界定,给工作开展带来一定的影响。
  (二)街道人大工作机构不健全,职责不够明确。街道人大的称谓、编制、级别、待遇等不明确不统一,就拿称谓来说,在全国就有“街道人大工作委员会”、“街道人大联络组”、“街道人大联络员”等多种称呼,在编制上,党工委、办事处、工会、共青团、妇联都有编制,而人大工委只有主任一人,配一个人大办公室主任还是兼职,这样也就形成了人们常说的“一块牌子,一个印子”、“一个老头子,带着一个小孩子”的尴尬局面。特别是工委办公室,没有专职副主任和秘书。人大工委缺乏专职办事人员,人大工委主任成了“光杆司令”,这种状况直接影响着街道人大工委工作的开展。街道人大与各方面关系尚未理顺,作用发挥较有限,甚至有的连开展人大活动的经费都难予保障。由于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工作方面只是处于尝试阶段。在其职责方面,许多还不够明确,在一些具体工作的运作上面临不少困难,实际难以操作。如街道办事处年度财政预决算的审议、重大事项决定等问题都较难操作。
  (三)街道人大工委行使职权“无章可循”。突出表现为重大事项决定权存在空档,对街道办事处权力监督缺位,事实上县(市、区)街道与大城市街道有很大不同,大城市街道主要职能是搞好社区综合服务,而县(市、区)都处于以传统农业为主的现代化城市的过渡阶段,理论上设街道后原有的政府功能改变了,而实际上还是一级基层政府的实体,还得留着一级财政体制。在法律没有直接赋予街道人大工委重大事项决定权、人事任免权和监督权的情况下,这样就造成了人大工委的权力缺失或弱化。
  (四)街道人大工委作用发挥一定程度上受到限制。街道人大工委只是县(市、区)人大常委会派驻街道的常设工作机构,不同于乡镇人大主席团,不是真正意义上的一级权力机关,还不能独立对本区域的有关重大事项作出决定,对如何进一步发挥其作用,尺度还不好把握。从工作上看,街道人大工委还只局限于联系代表、组织代表开展形式上视察、检查、调查等活动,完成县(市、区)人大常委会交办的事项,其他方面工作开展得并不多。同时,由于街道人大工委是个新鲜事物,其性质、地位和作用尚未得到人民群众,包括少数领导干部的重视和认可,这样易造成街道人大工作思路不清、工作乏力,形同虚设。
  (五)活动组织难,效果不够明显。由于街道人大工委只是县(市、区)人大常委会的派出机构,缺乏对代表的有效管理,平时对代表的管理在很大程度上要靠代表自觉,而一些代表缺乏使命感,履职意识不强,活动主动性不够,致使街道人大工委开展代表活动较难。与此同时,受各种原因限制,基层人大代表履职能力有待进一步提高。有的代表文化水平不高,不能提出高质量的议案和建议,开展活动时人云亦云、随声附和,缺乏独到见解和理性分析,参政议政能力薄弱,使得街道人大工委组织开展的活动收效不明显。
  (六)街道人大工作宣传力度不够。街道人大缺乏深入、有效、持久的宣传,人们对街道人大的性质、地位和作用的认识,对人大是如何行使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权,仍然没有真正了解。这也使街道人大工作缺乏良好的外部环境。
  四、加强街道人大工委工作的几点建议
  (一)加强立法,明确职责。上级人大要进一步明确街道人大工作机构的法律地位,建立健全必要的组织机构,在立法条件基本成熟的时候,明确规定街道人大的性质、地位、具体职权、履行职权的程序、活动经费、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和工作制度等,使街道人大工作沿着法治化、规范化的轨道健康发展。街道人大工委在设一名主任的同时,至少设一名副主任兼办公室主任,并设置人大工委委员,可由3-5人组成。在健全机构的同时,建议上级人大进一步明确街道人大的重大事项决定权、人事任免权、监督权,是否可以将街道职能部门的站所长的任免权划归街道人大工委任免。
  (二)理顺关系,摆正位置。一是要处理好街道人大工委与县(市、区)人大常委会的关系。街道人大工委要严格按照县(市、区)人大常委会的安排,把工作的重点放在保证县(市、区)人大常委会各项职权的有效行使上,放在保证人大工作的连续性和稳定性上。在具体工作中,要加强与人大代表的联系、组织代表开展活动、广泛听取意见和建议、稳妥开展监督工作。二是要处理好街道人大工委与街道党工委的关系。街道人大工委要经常、主动地向街道党工委请示、汇报工作,使党工委能够及时了解人大工作,切实把街道人大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积极帮助协调解决实际困难和问题,支持街道人大工委履行职责。三是要处理好街道人大工委与街道办事处的关系。街道人大工委要协助县(市、区)人大常委会加强对街道办事处的监督,推动街道办事处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政。工作中要多联系、多沟通、多协助,在参与中监督,在支持中监督,帮助促进各项工作。四是要处理好街道人大工委与辖区内各级人大代表的关系。人大代表是人大工作的主体。街道人大工委为代表依法执行职务做好服务工作。从思想上尊重代表,感情上贴近代表,作风上深入代表,生活上关心代表,工作上依靠代表。
  (三)坚持原则,有理有节。坚持党的领导,保持正确的政治方向,是做好街道人大工作必须把握的原则。街道人大工委要紧紧围绕县(市、区)委和街道党工委的中心任务开展工作,及时报告人大工作的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主动争取党工委的重视和支持。坚持民主集中制,做到既不缺位又不越位。在行使职权过程中要坚持集体行权,严格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和法定程序集体决策;坚持依法办事,严格按照县(市、区)人大常委会授权履行职能;坚持不直接处理问题,参与不干预,支持不替代。坚持适度定责,量力而行和有所作为相结合。要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注重实效,量力而行,有选择、有侧重、有针对性地履行职权。
  (四)围绕中心,主动履职。作为县(市、区)人大常委会的派出机构,街道人大工委要自觉站在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切实履行好相关职能。一是履行民主职能,促进基层基础政权的加强。街道人大工委要根据明确的职责,善于将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各项具体工作落实到基层,将宪法和法律以及党的方针政策宣传贯彻到基层,要加强对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组织和指导作用,引导社区成员依法有序地参与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的管理,搭起人民参与地方国家社会事务管理的平台。二是履行监督职能,促进依法治理进程。在街道设立人大工委,填补了一直以来人大在街道没有机构设立的空白,扩大了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的覆盖面,把街道的工作纳入了人大常委会的监督范围。人大工委要有效组织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监督、支持街道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把人大常委会的监督、人大代表的监督和人民群众的监督有机地结合起来,推动行政、执法、司法行为的规范,将人大的监督职能引向深入。三是履行沟通职能,促进人大代表作用的发挥。街道人大工委要积极运用自身的阵地载体功能,有针对性地组织人大代表开展视察调查、述职评议,走访等活动,使广大人大代表悉情知政,履行起应尽的职责,保持正确的导向,既为政府传声与递音、又为群众呼吁与谋利,既为选民群众释疑解惑、又为党委政府分忧解难,成为汇聚良策攻薄弱、凝聚力量干事业、集聚心智谋率先的中坚力量。
  (五)强化建设,完善机制。一是加强自身建设。街道人大工委人员和各级人大代表必须加强学习,增强政治责任感和民主法制意识,努力提高依法履行职责的能力和水平。要结合实际多开展代表学习培训、代表小组活动、代表视察检查等,并规范代表活动方式,拓宽代表活动渠道。支持代表多深入一线了解民情,反映民意。二是加强组织建设。要建立和完善街道人大工委工作制度,制定出明确的可操作性的会议制度、审议制度、代表活动制度、代表联系选民办法及向选民述职制度等,推动街道人大工作的制度化和规范化;加强街道人大干部队伍建设,优化街道人大工委干部的年龄结构和知识结构;要设立街道人大工委办公室,定员定编,配备专职的办公室主任或秘书。强化宣传,从不同层面不同范围加大人大工作宣传,加强对街道人大工委的重视和认识,提高人大代表的履职权威和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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