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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当好人大代表

更新时间:2016-05-26 来源:富源县人大常委会 作者: 王学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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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大代表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组成人员,经过民主选举产生,代表人民行使国家权力。怎样才能代表人民的利益和意志,依法行使好国家权力,这不仅关系到人大代表整体作用的发挥,而且关系到人大工作的成效和国家权力的行使。因此,人大代表在执行代表职务中应注重以下几个方面。
  一、加强学习,增强代表意识
  随着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发展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逐步完善,人大履行法律赋予的各项职权将逐步到位,人大代表肩负的工作职责也更加繁重,要求代表具有较强的政治意识、法律意识、全局意识、群众观点和把握大局、处理国家事务的能力。一方面,人大代表要加强对法律、法规及党的方针政策的学习,只有学习掌握好各项法律、法规和党的方针政策,才能在参与决策、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中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做到依法行使职权,增强依法办事的能力;才能在日益发展的新形势下不断提高参政议政水平,正确、有效地行使好人大代表职权,做到坚持党的领导、充分发扬民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另一方面,人大代表要深刻认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增强人大代表意识。着重理解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与我国人民民主专政国体相适应的政体,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和政权组织形式。它不单单是指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自身的各项制度,而且还包括权力机关与人民的关系,权力机关与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关系以及中央与地方的关系。人大代表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组成人员,是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使者,是国家政治生活的直接参与者和决定者,是国家政治生活中的主人,具有重要的政治地位。当代表不仅仅是荣誉,更重要的是意识到自己肩负的使命和责任。有了这种强烈的代表意识,才能热心代表工作,履行代表职责。
  二、植根群众,深入调查研究
  人大代表来源于群众,代表群众利益和意志,对群众负责,受群众监督。调查研究既是履行好人大代表职务的一种工作方法,也是联系选民和履行监督职责的一种重要方式,离开了调查研究,人大代表工作就成了无源之水,无本之木。只有高质量的调研,才能为人大代表行使职权提供科学依据,才能使人大代表更好地发挥职能作用。因此,人大代表要密切与选民的联系,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民意,深入了解民情,认真集中民智,正确反映不同方面群众的利益和诉求,在深入、广泛、细致、认真调研、掌握详实资料的基础上,对调查取得的资料做认真的分析研究,去粗取精,去伪存真,尤其是对事关全局、群众关心的重点、热点、难点问题,通过深入分析和理性思考,将感性认识上升到理性认识。这样才能提高调研的质量,发挥调研的作用,为做好代表工作奠定坚实的基础。
  在调研过程中,要善于把握党委的中心工作和大局,以加强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为根本任务,以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捕捉当前的社会热点问题,想群众之所想,急群众之所急,帮群众之所需,广泛征求群众对“一府两院”工作的意见、建议和批评,积极反映人民群众的正确意见和要求,充分发挥政府和人民群众之间的桥梁纽带作用。
  三、充分准备,履行会期职责
  人大代表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履行职责的主要方式之一就是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参加国家权力机关的工作。出席人代会,既是人大代表的一项权利,又是一项义务,要着力把握好以下三个环节:
  (一)会前作好充分准备。这是开好人民代表大会的前提和基础。一是知情知政准备。代表在会前应积极参加视察、调研和走访选民活动,认真查阅与行使职权有关的各方面资料,深入了解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国家机关履行职责的情况以及社情民意。二是审议发言准备。如条件允许,应提前审阅大会各项报告,准备好审议意见。同时,根据大会的各项议题,结合自己了解的各方面情况,进行认真分析和研究,作好对有关问题的发言准备。三是提出议案和建议准备。为了保证代表议案和建议的质量,代表应在会前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找准问题的切入点,认真选好题目,进行充分论证,然后再向大会提出。对于代表联名提出的议案,不仅要符合人大职权范围,而且要求有案由、案据和具体方案。
  (二)会中认真参加审议。代表参加大会各项报告和议案的审议,是代表的一项重要权利,也是代表行使其他各项民主权利的基础。审议质量的高低,对大会的民主决策产生直接影响。因此,代表一要重视审议。应以积极的姿态参加大会的各项审议,踊跃发表意见。不能在大会有选举任务时,“重选举、轻审议”。二要学会审议。代表不是“百事通”,对审议的议题不可能样样都了解和熟悉。如对财政预决算报告的审议,将从程序性监督逐步走向实质性监督,审议工作的难度越来越大。要求代表不仅要学好有关法律、法规,了解有关专业知识,而且要在会内外通过与政府对话、询问,查阅政府提供的资料,代表间相互切磋交流等方式,不断提高审议水平,积累审议报告的经验。三要讲求效率。代表审议应围绕议题进行,讲真话,道实情,不要偏离议题。审议报告是一种有效的监督形式,不能把审议发言当成汇报工作,或者汇报学习体会。
  (三)正确行使代表职权。代表在大会期间的民主权利,除了审议权之外,还有选举权、提议案权、质询权等等其他各项民主权利。从目前情况看,这些权利的行使都还没有完全到位。产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解决的途径除了会议应进一步充分发扬民主之外,作为代表来讲,应注意三个问题:一要摆正个人位置,珍惜手中权力。“人民选我当代表,我当代表为人民”,会议期间应该珍惜自己的每项民主权利,真正做到发一次言、举一次手、投一张票,提一件议案、建议,都要代表人民的利益和意志。二要了解有关人大工作的法律规定,熟悉运作程序。代表在大会期间的各项权利,不仅有丰富的内涵,而且有严格的法定程序。要行使好这些权利,就必须了解和掌握这些法律规定。三要解放思想,大胆实践。法律规定的代表在大会期间的民主权利,有些还需要通过实践逐步加以完善,如代表的选举权、质询权、罢免权等。如何让代表更好地表达自己的意愿,使这些权力得到有效行使,除了完善法律和从工作上加以改进以外,还需要代表解放思想,大胆实践,积累经验。
  四、认真履职,依法行使职权
  人大代表的职权可以分为两种:一种是人大代表集体行使的职权,主要是选举权和表决权。当然,人大代表行使表决权时,作为单个的人大代表可以投赞成票、反对票或弃权票,但这丝毫不能改变表决权的行使必须由全体人大代表共同来完成的事实。另一种是人大代表个体行使的职权,如提议案权、提名权、建议批评权等。无论是人大代表集体行使职权,还是个人行使职权,都要代表人民严格依法正确行使。
  (一)正确行使选举权。一是要按照党的人事安排意图行使选举任免权。党组织推荐的人选都是经过民主推荐、组织考察、党委集体研究决定的,是充分发扬民主、严格依法办事的结果,具有广泛的群众基础。落实党的人事安排意图,既是各级人大代表坚持党的领导的政治原则,也是人民当家作主的具体体现。二是要严格依法行使选举任免权。既要按照地方组织法、选举法规定的程序进行提名、酝酿协商和选举。又要严格遵守选举工作组织纪律,自觉做到不组织、不参与非组织活动,特别是要坚决抵制少数贿选拉票等选举中的违法行为。三是要代表人民意志行使选举权。以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为出发点,为党和人民的事业选人,真正把那些政治素质好、工作能力强、群众基础广泛、政绩突出的干部选拔到领导岗位,为实现“四个全面”提供坚强的组织保证,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协调健康发展。
  (二)正确行使监督权。紧紧围绕党委、政府的中心工作,从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入手,积极履行监督职责。一是要依照法定权限行使好监督权。法律明确规定了代表的权利和义务,代表只能在法律规定的职权范围内来行使职权。代表法还规定,代表视察时可以向被视察单位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但不直接处理问题。实质上,代表在执行代表职务的所有活动中,都不能直接处理问题,不能干涉属于“一府两院”的行政权、审判权和检察权,这是代表履行职责必须遵循的一条基本原则。二是要依照法定程序行使监督权。法定程序包括行使代表职权的方式、步骤、顺序和时限等方面的规定。如代表行使质询权,在时间、形式、质询对象和处理程序上也有明确具体的规定。三是要将善于监督与敢于监督有机结合,确保监督取得实效。
  (三)正确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重大事项决定权属于人大代表全体行使的职权,它的每一项决策主要依赖于人大代表对于社会情况的了解和把握,依赖于每一个人大代表对特定问题的看法和态度。因此,人大代表要密切与选民的联系,广泛听取民意,深入了解民情,认真集中民智,正确反映不同方面群众的利益和诉求,使人民的共同意志上升为国家的重大决策,使人大所制定的法律和所作出的决定决议更加切合实际,更加切合群众的需求,忠实地为人民利益代言,保障人民各项权益。
  五、主动作为,参加代表活动
  人代会后,代表要主动参加各种形式的代表活动,才能使代表作用得到充分发挥。
  (一)增强对代表活动的参与意识。人大代表在闭会期间开展代表活动是法律赋予的职责,是国家权力机关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与人大会议期间代表行使议政职能并无本质区别,其实质都是参与管理国家经济、社会事务的具体形式。从法律上看,人大会议期间行使职权与闭会期间行使职权仅仅是行使的时间不同而已,其地位并无主次之分。闭会期间依法开展代表活动、发挥作用,是国家权力机关在人大会议期间行使其职能的逻辑延伸,是国家权力机关在日常工作中发挥作用的具体体现。如果国家权力机关发挥职能作用采取毕其功于一役的做法,在闭会期间出现断层,这将严重削弱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功效,对于我国的民主政治建设也是十分有害的。因此代表在对闭会期间的活动,应在思想上高度重视,行动上积极参与,不仅是人大常委会、乡镇人大或者街道人大工委、代表小组组织的代表活动,要积极参加,而且代表可以以个人形式或者几位代表相约的形式参加持证视察、联系接待选民、走访群众、暗访等活动。
  (二)积极参加闭会期间的代表活动。对代表在闭会期间的活动,代表法作了具体规定,经过多年实践,代表活动形式进一步得到丰富和发展,富源县人大常委会在深入调查的基础上,开展“一个载体、两项制度”建设活动。即建设规范的人大代表活动之家,实行人大代表履职登记制度和人大代表接待选民日制度。被曲靖市人大常委会评为代表工作创新一等奖,在全市推广。近年来,在全县开展代表小组联系群众、履职为民“六个一”活动,即:每季度至少组织代表接待或走访选民一次,每半年至少组织代表学习一次,每半年至少组织代表视察或调研一次,每年至少提出一件高质量的代表议案或建议,每年至少办一件实事,每年向选民代表述职一次。被写入中共曲靖市委文件,将促进代表小组在当地经济社会建设中充分发挥集体作用,有效解决了人大代表个人不能办的事,由代表小组集体办到。
  人大代表要积极参加由人大常委会、乡镇人大主席团、代表小组组织安排的视察活动、调查研究、执法检查、代表评议、联系选民和选举单位、列席有关会议、参加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提出和督办代表议案、建议等。通过参加活动,了解当地经济、政治、社会等各方面情况和群众关心、社会关注的各种问题,并在此基础上认真进行分析、思考,提出对各方面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三)努力提高代表活动实效。人大代表参加闭会期间的活动,要把握好三个环节:一是活动前要认真准备。认真制订活动计划,明确指导思想,选好活动议题,确定活动方式。还要安排好学习,有针对性地了解和熟悉有关情况和法律、法规对有关问题的规定。二是活动中要周密安排。活动可以有分、有合,有集中、有分散。要一切从效果出发,多深入基层、深入群众,可以听取汇报、实地察看,也可以走访和暗访。对代表活动中涉及的情况和可能遇到的问题,要事先作好考虑。三是活动后要认真研究和总结。对活动中了解的有关情况和社情民意要认真分析研究,进行归类整理,写出相关报告,交有关部门办理,并跟踪问效。
  六、妥善处理,履职工作关系
  人大代表是国家权力机关组成人员,本职工作是代表的“衣食之源”,如何处理好代表职务与本职工作的关系,关系代表作用的有效发挥。我国的人大代表多数是兼职的,对于兼职代表来讲,直接从事人大工作的时间和精力有限,需要对人大工作与本职工作进行科学合理安排。两者之间关系协调处理好了,不仅没有矛盾,反而会起到相互推动、促进的作用。代表可以把在本职工作和相关工作中了解到的有关情况,包括本单位情况和需要向有关方面反映的问题,通过代表工作的途径向国家有关机关反映,提出建议,促进问题的解决;也可以在参加人大会议或闭会活动时,结合履行代表职责,将获得的各方面的大量信息带回本单位。在时间安排上,两者有时可以相互结合,但有时又需要避开,必须有较充足的时间和精力参加人大的各种会议和代表活动,认真履行好代表职责。特别是代表中的企业家、专家学者和领导同志,工作确实很忙,但也要局部服从全局,合理安排时间,尽量多参加人大的各项活动。不能强调种种理由,经常不参加代表活动,有违人民的重托和期望。我认为,作为一名人大代表就要比别人多付出,多奉献,全心全意地为人民服务。
  七、接受监督,正确行权履职
  人大代表是人民群众中的先进分子,具有神圣崇高的法律地位,代表的一言一行应自觉成为人民群众的表率和榜样,所做出的贡献应比普通群众多,思想境界、内涵修养、现实表现应高于普通群众。作为人民选举产生的代表,在代表人民行使国家职权中要主动接受人民的监督。一是积极回应人民群众提出的问题。《代表法》第45条规定“代表应当采取多种方式经常听取人民群众对代表履职的意见,回答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对代表工作和代表活动的询问,接受监督。二是主动向选民述职。由选民直接选举的代表应当以多种方式向原选区选民报告履职情况”,第47条规定“选民或者选举单位有权依法罢免自己选出的代表,被提出罢免的代表有权出席罢免该代表的会议提出申辨意见,或者书面提出申辨意见。”由此可见,人大代表特别是直接选举产生的人大代表要经常性地向选民报告履职情况,平时帮助选民做了些什么事,向行政机关提了些什么建议意见、人代会有什么会议精神,都要一一向选民报告,接受选民的监督,富源县人大常委会要求人大代表每年在选区向选民述职一次,就是为了接受选民的监督,对于行权履职不到位的人大代表,选民有权依法予以罢免。三是廉洁履职。根据《代表法》第46条规定“代表应当正确处理从事个人职业活动与执行代表职务的关系,不得利用执行代表职务干涉具体司法案件或者招标投标等经济活动牟取个人利益”,人大代表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行自己方便,图个人私利。特别是对于具体的司法案件和招投标活动,代表应慎之又慎,不得乱发表意见,随意干涉。四是遵守人大制度。人大常委会对于人大代表出席人代会,参与闭会期间活动出台了很多规章制度,代表应认真遵守,不打折扣。开人代会,代表应做到不请假、不缺会、不迟到、不早退。无故不得缺席,《代表法》第49条明确规定“人大代表未经批准两次不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其代表资格终止”,2016年,富源县人大常委会根据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的报告,首次终止了1名不出席人代会的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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