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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提高地方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质量的对策和措施

更新时间:2013-08-16 来源:罗平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作者: 许跃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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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方人大召开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的工作报告,是地方人大依法行使职权的基本形式和重要途径,审议质量的高低是衡量地方人大常委会工作水平的一个重要标志,是人大常委会整体作用能否真正发挥的关键,直接影响着人大常委会监督水平的高低和监督效力的强弱。因此,如何提高常委会会议审议质量,是地方人大工作者在新形势下提高人大常委会工作水平,开创人大工作新局面的重要课题。结合近年来各级地方人大常委会在提高常委会审议质量的具体实践,浅议如何提高常委会会议审议质量对策和措施。
  一、当前地方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方面存在的问题
  近年来,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伴随着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前进步伐,坚持民主集中制,严格依法、依程序办事,集体行使职权,在着力提高会议审议质量上进行了大胆尝试和积极探索,不断创新举措,制定出台了一系列工作制度,进一步规范了工作程序,使常委会会议的审议方式和操作程序趋于科学合理,会议审议质量显著提高。但是,在具体工作实践中,我们也发现常委会的审议监督工作与新形势下更好地发挥地方国家权力机关职能作用的需要,还有不相适应的地方,仍然存在一些薄弱环节和问题。
  (一)常委会组成人员对审议监督的认识有待进一步深化,部分组成人员参与审议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不高,有畏难情绪,不敢大胆行使监督权,听会、陪会现象突出,个别组成人员甚至长期缺席会议,严重影响会议的合法性、严肃性和审议质量。
  (二)审议意见缺乏应有的深度,会期偏短,议题偏多,审议时间上得不到保证,许多审议停留在讲成绩多、谈问题少,讲建议多、提缺点少以及避重言轻、隔靴挠痒的状况;还有部分组成人员对所审议的议题缺乏必要的专业知识,加之会前调研不深,研究不够,从而造成审议时无从谈起,抓不住问题的要害,提出的审议意见不具体,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不强。
  (三)没有对审议意见的办理落实和整改情况提出详实的要求,“重审议轻办理”、“文来文往”的现象仍然突出,特别是涉及多个部门的审议意见,落实的难度大,效果不够理想。同时,对审议意见的办理落实情况没有很好地进行跟  踪落实督办,审议意见落实难,一定程度上形成了“提了也白提”现象的发生,极大地挫损了组成人员审议的积极性。
  (四)缺少科学合理的规章制度。由于法律法规对常委会会议只是作了程序性的规定,实际运作中虽大同小异,但也存在不同的操作方式,随意性也很大。在常委会审议决定重大事项的界定、审议意见办理落实情况回审制度的建立、长期缺席会议人员的制约、列席会议人员的要求等还需在实践中继续探索,不断完善。
  二、影响地方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质量的原因分析
  影响地方人大常委会审议质量和效率的上述问题,既有制度层面上的原因,也有审议主体(地方人大常委会)和审议客体(一府两院)方面的原因,具体归结在几个方面。
  (一)思想认识不到位,存在误区。少数常委会组成人员满足于 “委员”的政治身份,只有光荣感,缺少责任感,对常委会开展审议监督存有模糊认识,参加审议不积极,会前没有深入调研,会上也不发言;有的履职能力不强,参加调查、视察,既发现不了问题,又提不出意见;个别委员因为工作等原因,出席常委会会议难以保障;由于职责虚化,一定程度上了影响会议的严肃性、合法性和质量,制约了组成人员整体职能的发挥。
  (二)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整体素质有待进一步提高。常委会组成人员中懂法律法规、精专业知识、熟悉人大业务的专家型人员不多,同时,一些委员平时不注重对相关知识的学习和信息的收集,在审议专题工作中,由于审议者与报告者之间存在严重的信息不对等,报告者长篇累牍,口若悬河,审议者雾里看花,往往抓不准要害,议不到关键。
  (三)部分会议的议题较多,审议时间有限,重点不够突出。表现为一般性、程序性议案多,专项审议、实质性审议少,使审议工作显得一般化。有时会议安排议题过多,会议的主要时间用在了听取报告上,审议时间安排不够充分,致使会议审议不深、不透,形成的决议及审议意见缺乏有针对性的实际内容,缺乏解决问题的必要措施和可操作性。
  (四)审议意见督办落实不够有效。目前,虽然各地都建立健全了一套比较完善的跟踪督办、责任追究机制,但制度的落实还与现实相脱节。在审议发言中提出的一些具体问题因种种原因得不到解决,对一些工作提出的改进意见得不到落实。政府及有关部门对人大常委会提出的问题和建议,特别是对涉及到要求几个部门需协调配合的建议意见,有时难以落到实处。对没有办理和办理不了的,法律上也没有作出具体的处理规定,使审议意见的办理大打折扣。
  (五)部分“一府两院”负责人对审议意见不够重视。一府两院”部分单位和领导对人大监督的法定地位和权力认识不清,认为人大监督是例行公事,向人大负责、接受人大监督的意识淡薄,对办理审议意见敷衍了事,整改力度不大,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使得审议意见难以发挥功效。
  三、提高县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质量的对策和措施
  (一)要提高常委会组成人员及“一府两院”对审议意见的思想认识。审议意见是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一府两院”工作报告、专项报告和执法检查报告形成的综合意见,是人大常委会监督的基本形式。从政治角度讲,审议意见是人大认真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代表人民群众的共同意愿;从法律角度讲,是国家权力机关对“一府两院”工作提出的要求,其法律效力虽低于决议决定,但高于代表建议;从业务角度讲,是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集思广益,对某项工作在充分讨论后形成的共识。无论从哪个角度,被监督机关都应该认真对待,确保落实,并实事求是地向人大常委会反馈整改情况。无论是作为审议主体的人大常委会,还是作为审议客体的“一府两院”,都要认真学习监督法等有关法律知识和人大制度理论,充分认识到高质量的会议审议是树立常委会行使职权、更好地代表人民管理国家社会事务的必然要求,是促进法治社会建设的重要环节,增强做好审议意见处理工作的使命感和责任意识,切实把《监督法》的规定和要求落到实处。
  (二)提高常委会组成人员履行职权的素质和能力。从依法履行好国家权力机关职能的需要出发,不断优化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结构,在配备常委会组成人员时不但要考虑结构比例、代表性,还应综合考虑今后行使职权的工作需要,努力形成合理的梯次年龄结构和具有互补性知识结构,逐步做到专职化、专业化、年轻化,使常委会充满生机和活力。同时,加强对常委会组成人员及人大机关干部的学习培训,不断提高自身理论水平和法律素质,增强责任意识和履职能力。进一步拓宽常委会组成人员知情知政渠道,使常委会组成人员了解和熟悉各方面工作情况,掌握第一手材料,从而在审议发言中有的放矢,不断增强审议意见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三)要围绕中心,选准审议议题。常委会审议监督的内容多,范围广,涉及到社会各个领域,在议题内容的选择上,要根据监督法的要求,本着少而精、重质量的原则, 围绕党委的中心工作确定审议重点,真正把改革发展稳定中的焦点、政府工作中的难点、人民群众关注的热点,纳入常委会首选议题,同时将过去审议过的、执法检查中要求整改落实情况不好的,或者群众反映强烈但又没有及时解决的适当确定列入审议议题,真正使确定了的议题具有代表性。在议题选择的方式上,一是面向社会广泛征集,充分运用各种媒体,向社会各界征询对新一年度人大常委会监督议题;二是充分听取人大代表的意见,尽可能使人大监督工作更好体现代表意愿;三是注重与“一府两院”沟通协商。由常委会领导带领各委室负责人走访“一府两院”及政府组成单位负责人,充分交换意见,深入沟通协商,使选定的议题与“一府两院”工作重心相互衔接。
  (四)要针对审议议题,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开展深入、细致的会前调研活动,能够让常委会组成人员了解、掌握有关情况,收集详实的第一手资料,对提高审议发言的准确性、针对性至关重要。一要制定周密详细的调研方案。结合监督议题的实际,精心制定调研方案,为组成人员和代表提高详细的调研内容、方式、时间等一系列的安排,使常委会组成人员有充分的准备。二要组织参与调研的相关人员学习相关的法律法规及专业知识,明确方法、步骤、时间要求及重点解决的问题,准确把握会前调研的切入点。三要改进调研方式。注意调研的广泛性和多样化,调研活动既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参加,又有人大代表和人大机关工作人员参加,同时邀请政府职能部门负责人协助调研。参与调研的人员各有分工和侧重,深入基层一线,点面结合,为审议准备翔实可靠的第一手资料。四要切实转变工作作风。调查研究必须深入基层、深入群众、深入议题所涉及的第一线,吃透情况,抓准问题。切忌走马观花、浮光掠影、防止主观性和片面性。五要提高调研报告质量。应避免与“一府两院”的工作报告重复,成绩部分可高度概括,重点放在提出问题和分析问题产生的原因,意见和建议要有针对性、指导性和可操作性,力戒空泛议论。
  (五)要改进人大常委会会议的会务组织工作。在材料准备上,要准备好会议通知文件、主持词,又要准备好有关议题的参阅文件,同时力求早把材料发到委员手中,使每个常委会组成人员都有充足的时间作好参会审议准备;坚持会议时间服从审议质量,对涉及全局性的、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重大议题的审议,要安排足够的时间,让常委会组成人员充分表达意见;在安排分组审议上要注意常委会组成人员的专业性,合理安排审议力量;在列席代表的选定上,要考虑到他们的工作岗位与审议议题的相关程度;要注意选派政治强、业务精、文字好的同志担任工作人员,负责记录,及时协调处理会议期间的相关问题。同时,要认真组织好会议报道,把好内容关,提高报道水平,及时、准确、生动地报道会议审议情况,充分反映常委会会议的民主气氛和实际效果,增强常委会审议的社会影响。
  (六)要提高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意见的质量。每个到会的常委会组成人员都能充分发表意见,这是常委会工作必须遵循的原则,一是确定重点发言人,在具体实践中一些委员会前无充分准备,临时发挥的发言往往不够深刻、不够全面,还会出现“跑题”、“冷场”现象。因此要根据审议议题需要,选择几名重点发言人,认真做好准备,这样既可以提高会议效率和质量,又可以相互启发思路,而且提出的意见较为深刻、准确。二是审议意见重点放在解决问题上。审议中多提具有可操作性的意见、建议和措施,少谈成绩。三是合理安排会议审议时间。让委员有充分时间发言,切不可因会议时间安排仓促而影响审议质量。同时,召开会议时要求分管工作的政府领导、职能部门领导列席会议,以防止常委会“自审自议”现象的发生。
  (七)要严把审议意见的“形成关”。审议意见的拟定应注意把握以下三个原则:一是合法性原则。审议意见应当尽量用规范性语言、书面语言,切忌出现与法律相悖的字句。尤其是审议有关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情况,指出问题,提出建议,都应有法律依据。二是客观性原则。作为一种集体意见,审议意见必须全面、客观、准确地综合反映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既要依法提出,更要符合客观实际。三是可操作性原则。审议意见应抓住“一府两院”工作的薄弱环节和重点难点问题,以解决问题作为出发点和归宿,突出重点,简明扼要。对报告机关哪些工作不满意,什么问题解决得不好,必须解决和落实哪几个方面的问题,如何改进,应写明确、写详细、写具体,力求条理清楚,有的放矢,便于承办单位落实审议意见要求,也便于人大常委会监督落实。
  (八)要强化审议意见的跟踪问效。常委会审议“一府两院”报告并作出的决议、决定和提出的审议意见,重在督办,旨在落实,这是提高审议质量的关键。人大常委会要把督办审议意见作为提高监督质效的最佳着力点,不断规范完善机制,强化督办落实,在监督中彰显支持的力量。一是及时交办。会议审议后,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要及时对委员、代表及其他列席人员提出的意见进行整理,形成常委会的审议意见,以常委会文件的形式交由本级“一府两院”研究处理,并按规定时限内答复办理情况,审议意见的办理结果必须以书面形式向人大常委会报告。二是跟踪督办。人大常委会向“一府两院”交办审议意见后,对口的常委会工作委员会要指定专人抓督办、抓落实。要督促“一府两院”及有关部门提出整改方案,制订整改措施,并向人大常委会报告整改落实情况。要定期不定期地听取承办部门的汇报、召开座谈会,必要时,还可组织人大代表对办理落实情况进行视察、检查,督促承办部门认真办理。三是落实情况反馈。“一府两院”接到审议意见后,要严肃对待,制定工作方案,认真研究处理。审议意见的落实是一项复杂的、经常性的工作,特别是政府方面,往往涉及一些重要内容,工作量较大、情况也较为复杂,为更好地落实人大常委会有关政府工作的审议意见,政府要在审议意见的登记、拟办、提请研究、交办、督办、报告办理结果等环节上严格把关,根据人大常委会对审议意见的办理落实要求及时报告办理结果。四是办理结果审查。人大常委会在收到“一府两院”研究处理审议意见情况报告后,要及时召开有相关工作机构负责人列席的主任扩大会议,对报告进行审查。重点审查报告是否实事求是、是否符合审议意见的目标要求、是否符合规定的时限、人民群众对办理结果是否满意;对因条件所限未能落实的审议意见,要审查是否真正受客观因素的限制,是否有后继办理落实的计划或者补救措施,计划和措施是否切实可行等。人大常委会和主任会议还可以适时听取有关部门研究处理审议意见情况的汇报,对整改工作进行满意度表决,并将表决结果报送党委和“一府两院”,推动有关部门改进和落实工作。五是重新报告、重新办理。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对“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或对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报告不满意的,可以联名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提出对专项工作报告不满意并要求补充报告或重新报告,或对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报告不满意并要求重新办理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经表决,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过半数通过的,常务委员会应当责成报告机关重新报告或者重新办理。六是审议监督情况公开。 “一府两院”要将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向常委会提出书面报告,并采取公报、广播、电视、报纸、网站、简报等多种形式,及时公开审议意见、研究处理进度及结果,增加监督工作透明度,充分发挥媒体监督、人民群众监督的作用,形成强大的监督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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