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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如何提高代表履职水平

更新时间:2017-04-21 来源:麒麟区太和街道人大工委 作者: 杨  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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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利属于人民”。各级人大代表是人民利益和意志的代表,代表人民参与国家政治生活管理、行使权力、决定重大事项等。因此,发挥好各级人大代表的作用对于保障人民当家作主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人大代表不仅仅是政治荣誉,更是代表国家行使权力的职务,承担着宪法和法律赋予的重大职责。由于《代表法》只规定了代表履职的责任,对代表履职内容并没有硬性要求。人大代表来自各行各业,笔者在实际人大工作中发现,人大代表在履职过程中存在五个方面的问题:
  一是部分代表的履职意识淡薄,履职积极性不高,主动作为不够。当选人大代表除有荣誉感外,还应具有较强的责任心和使命感,不少代表忽略了后者,不少代表把代表活动当作任务,缺乏责任意识。不积极主动联系选民,不及时反映民情民意,不主动为民办实事。
  二是部分代表履行职责“底气”不足,议政能力弱。尤其是来自一线的代表认为自己“人微言轻”,把决策大事推给领导干部,不主动发言,甘当“哑巴代表”。
  三是部分代表履职观念不强。绝大多数人大代表为民办实事是很热心的,但由于工作、生活范围的局限,往往把代表的职责理解为就是这一层面的工作。对事关本区域的重大问题掌握不多,对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难点、热点问题了解不深不透,不知人代表履行职责,参与行使权力应该顾全局、抓重点、议大事,他们的建议、批评、意见,往往局限于本单位、本行业、本村(社区)的具体的、细微的利益上,甚至带有个人的“私事”色彩和情绪。
  四是代表履职氛围不浓厚,履职缺乏活力。代表与代表之间缺乏活动后的沟通交流,虽然各级人大建立了“人大代表活动之家”阵地,经常组织代表开展活动,但活动之外的时间,代表们在各自的现实生活中,各自的工作岗位上扮演着个体的角色,联系甚少。此外,少数连任代表所提的议案建议没有得到有效落实、解决。人大代表在平时的执法检查、视察、调研和大会期间提出的建议,没有得到及时落实办理产生消极情绪,认为政府部门对代表的意见不重视,认为不让代表提意见,甚至觉得未落实、解决,提了意见也没有用。于是,就有“人大代表活动有空就参加,没空就忙自己的事”的想法。
  五是部分代表对履职的认识存在偏差,有的人大代表参加人代会是“奉命行事”,对参加会议“不感兴趣”;有的人大代表对各级人大组织的视察、检查、调研、评议等活动,被动应付;有的人大代表讨论发言是人云亦云;会议表决是环顾左右见机行事,没有主见。平时,宣传党的方针、政策,联系走访选民少之又少,反映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诉求不主动。
  为更好地发挥代表主体作用,充分调动代表履职积极性,如何提高人大代表履职能力,浅谈几点建议:
  一是改变模式,创新工作方法。会议期间要引导代表踊跃参政议政。闭会期间各级人大要采取具体措施促使代表履职,同时,政府部门要在落实代表意见、建议上下功夫;要高度重视代表的意见、建议,要广泛征询意见,多与代表联系沟通,寻求解决的最好途径,让代表满意。这样才能更好地提高代表参政议政的积极性。
  二是增强代表意识,强化代表责任,提高代表自身素质。人大代表大多数来自基层,知识面不宽,政策法规了解不全,要使他们真正地成为选民的代言人、群众的带头人,必须强化培训,提高素质。各级人大要组织代表尤其是新任代表培训学习《宪法》、《代表法》、《组织法》等法律法规和党的方针政策,让代表真正懂得如何履职。通过组织经验交流、执法检查、业务学习等方式,提高代表履职能力和履职意识。
  三是建立人大代表履职考核机制。有据可依、有章可循,才能真正激发人大代表履职的活力和动力。建立代表管理制度,严明组织纪律,对不能履行代表职责,经常不参加代表活动的代表要给予警告,并对其进行约谈。建立代表任期考核制度,记录代表任期间的履职情况和所发挥的作用,增强代表履职意识。进一步规范代表述职制度,开展选民评议代表活动,让代表的履职情况置于选民的监督之下,拉近代表与选民的距离,增强代表的紧迫感、危机感。
  四是创建激励机制,建立表彰奖励制度,让代表履职有动力。建立代表执行职务情况通报制度,以代表小组为单位对每位代表参加会议、视察、调查、评议活动,领衔提出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情况,为群众办实事、办好事情况进行登记,并定期向代表通报。建立代表表彰奖励制度,对履职较好的代表予以表彰奖励,促使其他代表增强履职的责任感,从而更好的履行自己的职责,对极少数履职不积极的代表进行约谈。同时,加大人大代表先进事迹宣传力度,形成崇尚先进、学习先进、赶超先进的良好氛围。
  五是尊重代表权利,让代表履职有保障。各级人大要积极为代表提供知政知情保障、时间保障、物质保障、服务保障。特别是在畅通代表知政知情渠道方面,各级人大要向代表寄送有关文件资料,及时向代表通报本级政府工作的重大事项和重要情况;在物质保障方面,代表参加人大组织安排的代表活动,协调其所在单位要给予大力支持,按正常的出勤对待,组织无固定收入代表履职时应给予适当补贴;各级人大认真落实闭会期间人大代表的活动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并确保专款专用,保障代表活动顺利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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