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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乡镇人大主席团如何保障贯彻执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更新时间:2017-10-31 来源:宣威市阿都乡人大主席团 作者: 赵思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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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颁布实施以来,推动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增强村民的民主意识、法治观念,改善农村法治环境,起到了重要作用。但在实际中,由于存在经济、文化、年龄的差异和传统观念等影响,其贯彻执行与法律的要求相向甚远。结合农村实际,就乡镇人大主席团如何保障贯彻执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谈点粗浅的看法。 
一、贯彻执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在:
  (一)村民的民主权利意识欠缺。一是消极对待选举。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政治权利。大多选民对选举并不关心,态度消极,认为只要不妨碍自己的切身利益,谁当村干部都行。有时为了发动选民参加选举,多数投票站都要选举工作人员亲自拿起选票去请选民投票,才能完成选举任务,更不用说召开选举大会。由此看出,选民对选举这项基本政治权利缺乏主动性、积极性。二是不关注公共利益。认为公共事务的管理,只要不涉及到自己的利益,就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缺乏参与意识。三是缺乏监督、管理意识。大多村民不参加村民会议讨论决定问题,或者参加不发言、不表态;对村务、财务公开不关心,不监督等。
  (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云南省实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办法》执行不到位。一是换届选举程序把关不严。在成立换届选举委员会、制定选举实施方案、进行选民登记、提名候选人、召开选举大会等一系列程序中,只有选民登记、提名候选人、召开选举大会按照程序正常进行,其他该走的程序没有按法律的规定执行到位,比如换届选举委员会组成人员、制定通过换届选举实施方案和选举办法和村民委员会职数应当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但大多都未履行,或者履行了,也只是走走过场。二是依法召开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的村民委员会的决策监督机构,按照法律规定,村民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村民代表会议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但现实中,除换届选举期间组织召开一或二次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外,其余期间,几乎没有召开;即使召开,也是时迫于政策需要才临时召开。三是村民委员会履职越权。按照法律规定,村民委员会在保障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在本区域的遵守和执行的基础上,组织村民委员会班子落实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议、决定,向其报告工作,接受其监督。但大多时候,该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决定的事项,没有提请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决定,该报告工作未报告工作,致使村民的决策、决定权出现真空。四是未建立制度保障机制。村民委员会自治大多停留在法律层面,没有建立健全相关的制度,如村民会议议事规则、村民代表会议议事规则等。五是没有经费保障。大多数村民委员会都处在边远落后山区,经济基础薄弱,没有集体经济收入,虽然每年由县(市)乡财政安排2万余元村级运转经费,但只能保证村委会政策运转,没有组织召开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经费保障。
二、乡镇人大主席团如何保障贯彻执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作出了全面依法治国的决定,要实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治理体系现代化。基层的广大农村处在治理体系建设的第一线,是治理体系现代化实践的主战场,可以说没有农村治理体系现代化,就没全国治理体系现代化。要实现农村治理体系现代化,就必须抓实《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云南省实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办法》的贯彻执行。乡镇人大主席团作为最基层地方权力机关的常设机构,承担着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大量工作职责,保障《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云南省实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办法》的贯彻执行,是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应义不容辞担当起责任。
  (一)发挥优势,担当指导者 
  村民自治是基础民主法治建设的重要内容,推进村民自治是法律、法规赋予乡镇人大主席团的一项重要职权。乡镇人大主席团要发挥懂法律、懂程序的优势,在监督《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云南省实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办法》实施的同时,积极作为,担当指导者。一要指导村民委员会依法民主选举。指导村民委员会在换届选举中既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程序,又切实确保村民民主权利。要深入调研,加强指导,充分调动广大村民参与民主选举的积极性。二要指导村委会完善民主决策。指导村委会建立健全和完善村民会议议事规则和村民代表会议议事规则等制度,确保村民委员会和与村民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由村民大多数人说了算。要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指导建立健全村民委会议事制度,制定议事规则,进一步规范民主决策程序。三要指导村委会开展民主管理。结合本村实际,指导《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等村级民主管理制度的制定和完善,明确职责要求,规范工作制度,理顺工作程序,用制度规范村委干部和村民的行为。四是指导村民委员会建立健全民主监督。指导推进健全村民监督委员会制度,推行村务、财务公开常态化,健全民主监督。按法律规定实行民主评议村干部和村委会工作报告制度,使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实现制度化、规范化。 
  (二)履行职责,担当监督者
  监督权是法律、法规赋予乡镇人大主席团人大的一项重要职权。保障法律、法规在本行政区域内的遵守和执行,是法律、法规赋予乡镇人大主席团的重要职责。要广泛采取视察、检查、调研、评议、听取和审议报告等形式,对贯彻执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云南省实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把依法治村落到实处。一要加强对村民委员会依法自治的监督。村民委员会是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的工作机构,也是保障宪法、法律、法规在本自治区域的遵守和执行一级组织,其特殊地位决定了依法治国在农村的落实与推进,要加强对村民委员会的执法检查,促进依法自治,规范办事程序。二要加强对村民民主权利保障的监督。《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云南省实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办法》是农村民主自治的主要依据,也是规范村民委员会运作的重要法律保障,更是村民实现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监督、自我服务的一项基本制度。因此,要加大对《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云南省实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办法》贯彻实施情况的监督力度,督促村民委员会切实遵照该法律、法规的规定,全面落实村民的民主选举权、监督权、参与权、知情权和管理权。三要加强对村民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的监督。对村民反映强烈或意见较大的热点、难点问题,主席团要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调查、检查,督促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和村民委员会依法解决,可以有效促村民委员会依法自治,提高依法解决问题的能力。
  (三)探索方式,担当审查者 
   村民委员会要实现自治,必须满足两个前提条件,即必须符合党的方针、政策,必须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否则不但不能自治,而是乱治。 法律、法规虽然没有规定乡镇人大主席团对村民委员会自治的文件进行合法性审查,但也没有规定不准予审查。乡镇人大主席团要保证《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云南省实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办法》的贯彻执行,必须创新监督方式,建立对村民委员会自治有关文件的合法性备案审查机制,以保证村民委员会自治的正确方向。一是要建立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文件的备案审查制度。村民委员会要把制定换届选举文件(如选举实施方案、选举工作流程等)报送乡镇人大主席团进行合法性审查,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只有主席团审查决定后,才能组织实施。二是要建立村民委员会、村民代表会议和村民会议作出的决定、决议及通过的自治章程、村规民约的备案审查制度。对其作出的决定、决议及通过的自治章程、村规民约,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与法律、法规相抵触;对与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事项应立刻决定停止执行。通过备案审查,进一步规范村民委员会的自治行为,提高其依法自治的能力。  
   (四)心系群众,担当保护者
  《云南省实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村民就“不依法进行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的;指定、委派或者不按照法定程序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的;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向村民乱摊派和增加村民负担的;不依法召开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不依法公开村务或者公布的事项不真实的;其他侵犯村民自治权利的情形”有权向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进行举报,乡镇人大主席团应当负责处理。乡镇人大主席团是人民群众的代表机关,其权力来自群众的授予,代表人民群众行驶地方基层国家权力机关的权力,应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自己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维护和保护好村民的利益也是乡镇人大主席团的使命要求。一是要把召开村民代表会议纳入年度工作重点,督促并指导依法召开,切实保障村民的民主权利。按照法律规定,村民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村民代表会议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由于受到诸多客观限制,很难按照法律规定的要求召开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但每年召开一次村民代表会议的条件还是具备的。乡镇人大主席团要认真督促村民委员会至少每年召开一次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村民委员会自治范围内的事项,并向其报告工作,接受其监督,同时,应请示乡镇党委同意后,把召开村民代表会议的经费列入乡镇财政预算,保障其依法召。二是要加强村民举报问题的督查,保障其民主权利。对村民举报的问题属于村民委员会自治范围内,要监督其制定整改措施,督促抓好落实;对属于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的问题,应责令其停止违法,限期纠正;对不属于村民委员会自治范围内的问题,应责令有关部门立即停止执行,切实保护村民的自治权利。二是切实要保护村民的自治权力,发挥村民的积极性、主动性。对法律、法规没有明确禁止的事项,只要是有利于本村经济社会发展和村民的利益,要引导、鼓励村民委员会进行大胆尝试,要给予保护。对法律、法规明确要求禁止的事项,坚决给予停止,以维护法律的权威,保护群众的根本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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