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街道人大法律定位问题浅谈

更新时间:2017-05-25 来源:陆良县中枢街道人大工委 作者: 刁乔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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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街道办事处作为区(县)人民政府或功能区管委会的派出机关,受区(县)人民政府或功能区管委会领导,行使区(县)人民政府或功能区管委会赋予的职权,为城市的建设、发展和管理发挥了历史性积极作用,随着经济社会各项事业的发展,在社区化管理、精细化服务日益凸显的要求下,街道办事处的作用更显重要,但在实践中,存在一些诸如行政管理体制、机构、编制等待解决的问题,而街道人大工委在实际运行中,走起路来也并不顺畅和舒坦,笔者以下就街道人大的法律定位等系列问题做一些探讨。
 
  一、街道人大的法律定位和性质
  《地方组织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常务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办事机构和其他工作机构”,“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在地区设立工作机构”。在现行的法律和管理体制框架下,如何理解该条款?从实践来看,一些地方虽然在街道设立了人大办事处、人大工作站或者工作委员会,在此也没有必要矫正名称的正确与否,其目的是出于加强对街道系列工作监督或完善相应的管理体制,但由于缺乏必要法理支撑,走起路来仍然一瘸一拐或者底气不足,虽然有房子、班子、印子、样子,实际上是机构不健全,或者存在“一个老头子带个小孩子”的现象,导致街道的人大工作随意性较大,缺乏监督底气,缺乏干事创业激情和动力。根据法律规定,我们要明白,街道人大工委在定位上属于上一级人大常委会在街道的派出机构,而作为派出机构,其职责就是要为常委会行使职权提供工作服务,围绕常委会开展工作,不具有乡镇人大的“三权”,更也不能去代行常委会的法定职权,如开展执法检查、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审查和批准财政预算和决算等等。因此从《组织法》等法律对街道人大的定位来看,街道人大只能围绕常委会工作,或者说,它只是人大常委会下设的一个机构,在地位上等同于其它委室,我们不能搞创新,不能逾越这一法律底线。
  二、要厘清三个关系
  首先,从街道人大的性质来看,街道人大在真正意义是受人大常委会的领导,我们要直面这个问题,也没必要“躲猫猫”绕着走,包括授权开展工作、人员调动、经费预算等,人大常委会必须要担负权责;再者,要厘清街道人大与街道党工委关系,街道党工委作为上级党委在街道的派出机构,在街道发挥核心领导作用,领导本辖区的党的工作、经济工作、政治思想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城市管理、社区建设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等重大问题,街道人大必须服从街道党工委的领导;其次,要厘清街道人大监督谁,就是要解决如何有效延伸人大常委会对街道的监督效能的问题,体现作为县人大常委会的派出机构作用,解决基层人大工作的“断层”和“脱节”问题,随着城市街道的功能在不断扩展和强化,街道不仅与农村乡镇属于同一个行政管理层级和具有同样的管理模式,而且因其社会结构、管理精细化、社区化及功能的多样性和复杂性,对当地的发展承载着更重的任务和更大的责任,因此,从城市街道的功能和地位出发,人大工作不能缺位,街道工作不能成为人大监督的盲区,要在一个行政区域内,在人大常委会和街道党工委的双重领导下,要能相对独立地开展工作,同时,既要服从和服务于人大常委会的总体工作,也要服从和服务于街道的中心工作。
  三、加快健全街道人大工作运行机制
  在实践中,街道人大在推进街道工作民主化法治化、促进街道经济发展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但作为派出机构,它不具有权力机关的性质,不能独立地对本区域的有关重大事项作出决定,在日常工作中主要是联系代表、开展代表工作,如组织代表学习法律、法规等;配合人大常委会组织联络代表开展视察、调查、评议等活动;组织代表对国家机关工作提出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组织代表参加社区建设和公益活动;组织代表联系选民,接受选民监督等,大量的时间和精力用在抓办事处的其它日常工作。笔者认为,在《宪法》和《地方组织法》的架构及有关规定下,建议省人大常委会结合地方实际立法,制定街道人大工作条例,首先明确规定街道人大的法律地位;第二是理顺街道人大管理体制问题,健全机构设置,明确工作职责;三是重点明确街道人大如何开展监督,进一步强化人大职能,进一步发挥闭会期间代表的作用,监督政府驻街道机构工作,推动基层政权建设、民主法治建设等各项事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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