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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如何做好司法监督工作

更新时间:2017-05-12 来源:罗平县人大常委会法工委 作者: 王乔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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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督权是《宪法》和《监督法》赋予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权,是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为保证正确、及时、有效的执行宪法、法律、法规、公正司法,防止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失职、渎职或者滥用职权而依法实施监督的制约机制,确保最大限度地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推进依法治国方略和司法改革的正确实施。如何行使监督权、提高监督实效,是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必须面对和研究的重要课题。本人根据多年从事县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对司法工作的监督的做法和经验,现就县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如何加强司法监督,促进
司法公正作些肤浅的分析和探讨。
  一、开展司法监督必须做到“四个坚持”
  (一)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坚持党的领导是一项重要的宪法原则,坚持党的领导同发挥国家权力机关的作用是一致的,是县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做好司法监督工作的重要保证,县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对司法工作的监督就是要把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思想贯穿到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司法工作中去,只有在党委的领导下,才能更好地发挥县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司法工作的作用,因此,县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开展司法监督工作必须坚持党委领导的原则,牢固树立党委领导的观念,在遇到困难、问题时要及时向党委请示汇报,唯此才能更好地有效地推进民主法治建设。
  (二)必须坚持人民当家作主。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要求,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根本出发点和归宿。县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就是要领导和支持人民当家作主,健全民主和法治,全面落实依法治国方略。确实遵重和保护人民的政治、经济和文化权益,保证代表知情、知政、参与权力。扩大代表的参与率,让代表参与人大常委会会议,充分了解司法监督工作。要把监督司法工作情况通过新闻广播电视公布,使司法监督工作让人民知道、让人民参与、让人民监督,从而促使司法权在阳光下运行,增强司法活动的公开透明。县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只有不断地创造各种有效的人民当家作主形式,保证人民具有更加广泛参政议政的权力,调动社会各方面的力量,积极建言献策,才能了解和掌握来自社会各方面反映司法工作的意见建议,为更好的开展司法监督工作提供强有力客观、真实的第一手材料。
  (三) 必须坚持依法治国方略。依法治国是国家长治久安的根本保证,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必然要求。县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是最基层的国家权力机关,在司法监督活动中必须贯彻依法治国方略,保证国家法律、法规在司法监督活动中得以贯彻执行。要充分行使好监督权、重大事项决定权和选举任命权,开展好法律监督、工作监督,推进国家法律、法规得以正确实施。把程序监督和实体监督,把对人监督和对事监督有机结合、确保侦查、起诉、审判各个阶段、各个环节均依法办事,切实加强对司法机关办理案件的监督,对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影响大的典型违法案件监督司法机关依法纠正,保证每一件案件经得住事实、历史、法律的检验。切实纠正失职、渎职、不严格依法办事的行为。努力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增强人民群众的满意度和社会公信力。
  (四)必须坚持实事求是。毛泽东同志说:“没有调查就没有发言权。”调查研究作为县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职权的重要性、基础性工作。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就是遵重客观实际,按规律办事。县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履行职责就是要坚持一切从客观实际出发强调调查研究,提高履职的能力和水平,要把深入基层,听取群众意见,掌握真情实据,作为调查研究的一个重要方法,广泛听取群众意见,收取最基础、最实际的材料,提高公众的参与度,使人大监督更具有科学性、更加符合民意。要集思广义,充分发挥集体智慧的力量,把调查对象的整体情况了解清楚,既要了解正面的信息,也要了解负面的内容。坚决防止以偏盖全,以点带面,只闻乐,不解忧,避免主观主义、教条主义、形式主义。在调研中坚决做到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综合运用听取汇报、查阅资料、实地查看、明察暗访等多种手段了解和掌握调研对象的真实情况,做到方法实、数据实、结论实,不能只顾领导喜好捏造成绩,回避问题。切忌实际情况没有了解清楚,就闭门造车提出意见、建议。
  二、开展司法监督要严格依法履职
  严格依法办事是人大开展司法工作监督的基本原则,也是人大工作取得实效、树立权威的根本保证。对县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必须严格依法办事,认真行使监督司法工作的各项权力,推动司法工作正确开展。重点解决审判工作,检察工作和侦察工作中人民群众反映强烈,带有共性的问题,如立案难、告状难、执行难、刑讯逼供、超期羁押、错案不纠、司法不公等问题。坚决纠正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以及以言代法、以情枉法、以权压法等问题,促进司法公正,维护法治的统一和尊严。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人大常委会要选准、选好关于司法机关改革发展和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点问题,有计划地安排听取和审议他们的专项工作报告,真正解决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困难和影响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重大问题,为人民群众办实事,办好事。人大常委会工作委员会要经常参与司法机关联席会议、新闻发布会议、案件审理旁听、法制宣传活动、专项治理行动会议等活动,随时了解和掌握司法机关的工作动态,使监督活动常态化。开展视察,根据司法机关工作中反映出来的带有根本性、全局性和长远性的重大事项,人民群众普遍反映的突出问题,有计划的安排辖区内的省、市、县人大代表视察,提出合理化的意见、建议。如对罗平县公安局交警工作的视察,人大常委会针交警工作中警察执法态度粗暴、隐蔽执法、处罚过重、队伍素质不高等问题作出决定,督促整改落实,起到很好的效果。开展执法检查,人大常委会要始终把工作重点和工作重心放在第一位,组织听取和审议司法机关关于《法官法》、《检察官法》、《人民警察法》以及刑事、民事、行政、经济、治安处罚等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情况报告,对司法机关查办案件中存在的问题一定要一一指出,不遮掩、不庇护,切实纠正司法机关在司法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开展工作评议,工作评议是集中听取汇报、调查、检查等多种监督形式于一体的综合监督形式、声势大、效果好。人大常委会要认真选好评议工作的议题,深入细致地调查了解真实情况,用真凭实据说话,针对司法机关队伍建设,作风建设,思想建设以及立案侦查、起诉、审制等各方面工作提出合法合理化的意见、建议,有力地促进和推动司法机关全面高效的开展工作。开展人事任免工作,把好司法队伍领导干部的任免关,人大常委会对司法机关的提请任命的干部要认真组织审议,进行严格的闭卷任前考试,对不经过考试或者考试不合格者一律不予任命,考试合格的经常委会审议任命的还必须向宪法宣誓和供职表态发言,发现有问题的干部坚决不予任命,对不称职的领导干部坚决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免职或撤职。通过认真审议、严格把关,有效遏制选人用人中存在的不正之风,积极营造优秀司法干部脱颖而出的良好环境,有效地促进司法队伍整体素质的提高。做好信访接待工作,信访接待工作是了解掌握司法工作的重要信息渠道。人大常委会不能忽视当事人的来信来访,要建立好信访信件的登记、统计、分析、督办、交办制度,加大对人民群众申诉、控告、检举的重要信件的办理力度,公开办理质量和办理效率,做到件件有交待,事事有回音,有力地地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取信于民。
  三、开展司法工作监督要讲求实效
  权力失去监督,必然导致腐败。加强对司法权力的监督,其根本目的是保证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始终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永远不变质、不变色。人大常委会要紧紧围绕中心、突出重点、讲求实效的工作思路,要坚持抓大事、议大事、突出重点的原则。创新监督方式,丰富监督内容。加强队伍政治思想建设的监督,监督司法队伍的指导思想,司法观念,价值取向是否符合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要求;司法机关工作人员是否真有较强的法律意识和严格依法办事的自觉性,是否做到法律面前不为私心所扰、不为人情所困、不为关系所累、不为利益所惑,确保全心全意为民司法,为民服务;加强监督检查是否健全完善了执法责任制,其执法范围,执法任务,执法责任是否明确,内部监督制约机制是否完备配套,是否健全并落实内部“纠编”和“纠错”的制度;监督检查各项纪律制度的落实情况,执法过错和责任是如何追究;加强监督检查执法措施是否有力,执法行为是否规范,执法程序是否合法,是否严格依法办事,是否存在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执法犯法、徇私枉法、贪脏买法、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等情况;加强监督检查是否认真贯彻落实司法改革工作,其改革工作是否符合中央关于司法改革的精神要求,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各项改革举措是否确实可行。罗平县人大不断强化司法工作监督的力度,促使了公安机关长久未破的案件得到侦破,抓获了一批负案在逃的犯罪嫌疑人;促使了人民检察院对职务犯罪案件加大侦破力度,认真履行侦查审判监督力度,对不是罪该逮捕的坚决不予批捕,对不是罪该判刑坚决不予起诉;促使了人民快审快结、快执、公正高效办案等。增强了监督司法工作的针对性和时效性,基本上杜绝了超期羁押、久拖不办、刑讯逼供、非法拘禁、枉法裁判案件的发生,形成了拒吃请、拒贿赂的良好氛围。立案难、告状难、执行难、刑讯逼供、超期羁押、错案不纠、司法不公等问题基本的到解决。司法队伍面貌有了较大改变,司法水平有了明显提高,司法机关的形象更加发扬光大,营造较为良好的司法外部环境和内部环境。如吕xx被他人故意伤害(重伤),公安机关不予立案侦查,在人大常委会的监督下得以立案侦查,被告人受到了刑事追究。陈xx等三人诈骗罗平种子公司案,罗平县检察院不予批捕,通过人大监督,陈xx等三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县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工作也有了进一步的充实和完善。监督方式得到逐步规范,严格依照《监督法》规定的程序和方式进行,切实纠正了监督工作中存在的主观性、随意性;监督制度逐步完善,建立了人事任免、重要工作、重大事项等事关司法机关人事事项、司法改革、社会影响极大的案件的报告制度。强化了人大及其常委会对司法机关的监督,司法机关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的意识不断增强,监督的社会效果逐步显现,社会各界对人大及其常委会对司法机关的司法工作的监督活动有了好评,提高了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地位和权威。
  四、需要加强和改进的工作
  县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在监督工作中,一是“皮软”的现象仍然存在,由于怕得罪的思想存在,流于形式、得过且过、明哲保身、敷衍应付等因素,致使监督工作不到位,监督力度不够强,监督弹性过大。少数人对人大的地位、性质、作用认识不够,对监督工作中发现的问题整改不力;个别被监督者存在把手中的司法权个人化,独断专横、以权代法、以言代法,藐视人大监督。增强司法工作监督实效,除要经常听取司法部门的专题工作报告、汇报。各种调查、检查、视察、坚持任人为贤、德才兼备的原则任命司法干部,对司法机关队伍建设、廉政勤政等方面的工作作出实事求是的评价,提出切实可行的意见、建议。同时,还要加强和改进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一)要突出重点,讲求实效。司法工作涉及社会方方面面面,不能事无巨细,面面俱到,要坚持抓大事、议大事、突出重点的原则,彭真同志讲:“重大原则问题,该管就管,少一事不如多一事,日常工作问题,不必去管,多一事不如少一事”。要紧抓司法工作中关键、带有全局性和人民群众关注的社会发展中的热点、难点问题,如司法不公、司法腐败等社会反映强烈的问题作为监督重点,才能做到有的放失,才能使司法工作监督行之有效。
  (二)要增强对人大监督权的重要性认识。人大常委会委员、人大代表要认真履职,做到敢于监督和善于监督,充分运用知情、知政、检查、审议、处置等权力,做到行使职权“到位”不“越位”;履行职责“尽责”不“失责”;执行职务“到位”不“缺位”。
  (三)要监督人和监督事有机结合起来。不管是法律监督或者工作监督,只要抓住对人大选举和任命的工作人员的监督,才是最有效的监督。要正确应用好罢免、撤职、特定问题调查、质讯等权力,依法治官,从严治吏,从而实现有效监督。
  (四)人大监督要与纪检监督、政协、人民、新闻媒体等社会各方面的各种形式的监督有机的结合起来。使监督机制网络化,监督工作规范化,建立健全监督司法权力的各种体制和机制,推进司法机关公正、有效行使司法权。      
  (五)要进一步加大人大监督工作的宣传力度。让司法部门乃至每一位司法工作人员清楚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性质、地位、作用。深刻领会人大及其常委会进行监督的实质意义和权威,切实增强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的服从意识和自觉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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