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街道人大工委的定位与运行浅谈

更新时间:2016-09-05 来源:陆良县中枢街道人大工委 作者: 刁乔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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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设立街道人大工委,是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体现,是推进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和依法行政的有效手段。自上个世纪90年代末在一些地方人大常委会就开始探索在街道设立人大工作机构,如:山西省太原市(1998年设立)、安徽省滁州市(1999年设立)和北京市东城区(2000年设立),随着城镇化的发展,这三个地方在街道设立人大工作机构的实践经验在全国各城市推广开来。但由于法律依据的缺失,各地在街道人大工委的性质、功能、定位、运行上,至今仍难以走向一个基本的运作模式。下面结合中枢街道人大工委在工作实践中取得的经验和存在的问题,就当前街道人大工委的法律定位、现状以及如何发挥街道人大应有作用做一些浅谈。
  一、街道人大工委运行现状
  以中枢街道人大工委为例,2013年12月24日撤销原中枢镇人大主席团,设立陆良县人大常委会中枢街道人大工作委员会,经过近3年的探索,取得了一些成绩。
  (一)成立机构。设立了陆良县人大常委会中枢街道人大工作委员会,人大工委委员9人,其中人大工委主任1人、办公室主任1人。按照便于组织和开展活动的原则组建了代表小组,推选了代表小组组长,并建好活动室,落实了代表活动场地,为闭会期间的代表活动有效开展提供了组织保障。
  (二)建规立制。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了街道人大工委职责、街道人大工委办公室职责、街道人大工委会议制度、街道人大工委成员联系代表制度、代表学习制度、代表活动制度、代表联系选民制度、街道人大工委主任接待代表来访制度等各项具体制度;建立了五簿一表,即:工委会议记录簿、代表活动记录簿、代表建议和意见登记簿、代表为选民办实事办好事记录簿、群众来信来访登记簿和代表基本情况一览表,确保了街道人大工作依法、规范、有序运行。
  (三)发挥职能
  一是构筑服务平台,为代表履职创造良好环境。做到“三个到位”:工作计划到位,年头制定了相应的工作计划;指导帮助到位。代表在履行职务中遇到困难,街道人大工委及时出面帮助代表解决;跟踪服务到位。对人大代表在履行职务过程中提出的26件议案、意见和建议,坚持跟踪服务,及时反馈,抓好落实。
  二是夯实活动平台,提升代表履行职务效果。首先抓好代表学习,组织代表集中学习32次,提高了代表履行职务的能力和水平;其次积极引导代表开展闭会期间活动,规范代表行为。帮助和督促代表广泛接触群众,不定期召开了25次座谈会,畅通了代表联系工作的渠道,为代表工作注入新的活力;再者通过组织代表视察、执法检查11次,有力地促进了街道经济发展和社会事业进步,对推动街道依法行政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三是强化激励平台,激发代表履行职务热情。街道人大工委建立人大代表工作档案,详细记录代表履行职责情况,开展评比交流,发挥代表表率作用等,激发代表的履职积极性和自觉性。
  四是完善交流平台,发挥代表知情参政作用。街道人大工委不定期组织人大代表,通过6次专题调研活动广泛听取人民群众的意见,如实地向有关部门反映人民群众的心声,并通过人大代表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切实为人民群众破解难题,化解矛盾,促进社会和谐。围绕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征地拆迁、集体预留发展用地等热难问题开展,向有关职能部门提出意见建议30条以上。
  五是健全创新平台,提升代表业务素质能力。撤销人大主席团设立街道人大工委,既要接地气搞好服务又要转变职能,就不能做出挂街道人大工委的牌子干人大主席团的事,相应有关人大代表的观念也就要转变,对代表所提议案建议的范围、权限、内容等方面也就要进行创新,开展对代表12次的培训,提升了业务能力。
  六是强调一个中心,与街道党工委合步、合拍、合力、合心,做好街道党工委安排的各项事务,如管理好街道的教育、有关征地拆迁、集体遗留产业发展用地的建设、产业结构调整和指导好联系社区的工作等任务。
  二、街道人大工委在运行中存在问题
  在街道成立后,工作过程中也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
  (一)人大制度价值体现较弱
  街道人大工委作为地方权力机关的拓展,理应体现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制度价值。从中枢街道人大工委的设置上看,它只是陆良县人大常委会派驻机构,同时接受街道党工委的领导,对如何发挥人大制度价值的尺度不好把握,职能作用体现不够;在效能上,实际体现的是县人大在街道设立的办事机构,仅限于开闭会期间联系代表、形式上的视察或者检查、通知代表参会等工作。认识上的迷糊,导致工作乏力,机构形同虚设,目前,主要精力大都放在其他具体事务上,混乱了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影响了街道人大工作在新时期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其定位、职责、法律地位是当前基层政权建设和体制改革的薄弱环节之一。
  (二)运作机制缺乏规范
  首先,人大工委机构不健全,虽然县人大常委会任命了9名工委委员、人大工委主任1名,办公室主任1名,但除主任外,其余委员均是兼职,没有有力的依据来指导工作,导致职责不明确,职能作用难以发挥,在运作上有时感到束手无策,缺少工作指导方针,甚至不知如何开展工作;其次,法律虽然已赋予了街道人大的监督职权,但街道人大监督权仍不能真正到位,难以常态化,即使组织代表开展视察等活动,往往偏重形式,实质性地解决问题偏少。
  (三)代表作用发挥不充分
  目前,中枢街道代表团的人大代表的素质,总体来说是好的,尤其是在群众中有威信、有能力、有正义感的代表履职积极、发言踊跃,在服务科学发展,加快街道经济转型升级上发挥了较大的作用。但是,自撤镇设街道后,撤销了镇人大主席团,现在的县代表大部分也是原来的镇代表,导致了在代表管理上、代表之间的交流学习上、代表的主动性上等存在弱化,代表们把审议报告当成是学习上级文件,不作任何有实际价值的审议发言,虽然发了言,实则当“哑巴代表”,说些好话、套话;有些代表把审议看成是一种形式,把审议当成谈功论绩的工作汇报,提不出实质性的批评、意见、建议,当“名誉代表”。
  (四)领导和工作机制有待完善。从领导机制上看,街道人大工委是县人大常委会设在街道的工作机构,从组织机制上看,街道人大工委虽然有牌子、有班子、有印子、有房子,但真正做日常工作的只有一名秘书,沿袭在乡镇人大工作配备人员,专职不专,并且工作人员(秘书)职级没有明确,工作主动性不强,专职工作人员队伍不稳定。
  (五)街道人大作用和建设存在弱化。随着基层民主法制建设的推进和经济社会的发展,群众的民主意识越来越高。依法行政、依法办事是一种必然选择和行为方式。延伸和发挥街道人大的功能和作用,是人大工作必须要解决的现实问题,也是深化改革的内容之一。为了充分发挥街道人大作用,应该尝试仿照乡镇增加街道人大主席团常设化规定,让街道人大成为基层权力机关,根据街道人口行业等按比例选出街道人大代表,组成街道人民代表大会,履行一系列职责、程序,才能够与基层政权建设相匹配,才能够依法行政;或者对街道人大的工作提出明确要求,使街道人大的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保障街道人大工委的法律地位,强化必要的工作组织机构,加强街道人大干部队伍建设,搞好街道人大干部的选调、交流、提拔使用;或深化改革,让街道人大工委派驻制更加完善健全;明确规定街道人大的具体职权、履行职权的程序、活动经费、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和工作制度等,使街道人大工作沿着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健康发展。
  三、设立街道人大工委的法律定位的缺失和陆良县人大常委会探索加强街道人大工作的法律支撑
  地方组织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常务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办事机构和其他工作机构”, “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在地区设立工作机构”。
  为了强化区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对街道等基层政权的监督,更好地服务、联系人大代表和选民,北京、上海、广州、杭州等市区级人大常委会陆续在街道成立了街道人大工委。上述城市成立的街道人大工委,以区人大常委会在街道派出机构的名义履职,向区人大常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同时接受街道党工委的领导。实践证明,街道人大工委在服务代表履职和强化对基层政权的监督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街道人大工作机构作为市(区)一级人大常委会派出街道的人大工作机构,在职级上等同于本级人大常委会的其他工作机构和街道一级党政机构。 但与之形成鲜明对比的是,街道人大工委的法律地位这个至关重要的问题并未得到明确,与相关国家机关的关系也有待进一步理顺,严重制约了街道人大工委的职能发挥和进一步发展。街道人大工委的法律地位,是一个绕不过去,也没有必要回避的重大问题。
  陆良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为了切实加强街道人大地位、功能、作用,便宜街道人大开展工作,于2015年9月24日陆良县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陆良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街道工作委员会工作规则》,明确了街道人大工委是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街道设立的派出机构,在县人大常委会领导下,根据县人大常委会授权开展工作,并接受街道党工委的领导;街道人大工委设主任1名、委员4-8名,街道人大工委主任、委员由县人大常委会任免,街道工委下设办公室,并配备办公室主任,负责街道人大工委的具体事务;明确了街道人大工委履行职责等。
  总之,深化改革街道人大工作,发挥其职能作用,体现人大制度价值,对于促进人大工作规范有序开展、推进依法行政、促进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街道人大工作处于民主政治建设、依法行政、构建和谐社会的最前沿。当前,利益结构在分化、权益诉求在增强;自主发展、自由流动、自我组织的空间在扩展;社会转型干群关系面临严峻挑战,要改革更要发展,维护稳定的任务越来越重,比如一些项目建设需要征地拆迁,但群众不满洗脚上楼。干部一再受到诘难,政府公信力一再受到社会的拷问。深入分析可以发现,除了一些偶发矛盾外,大量的矛盾是由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缺失所引发的。一方面,随着民主法制进程的不断加快,群众的民主意识逐渐增强,政治参与的积极性不断提高,对集体事务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的要求日益强烈;另一方面,群众有序民主参与的体制和机制还没有完全建立起来。街道人大工委是适应城市化进程和加强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产物,它有利于街道的科学决策和管理,有利于社会和谐,有利于巩固和发展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应重视街道人大的各项工作。街道人大工委不同于乡镇人大,它不是一级政权组织,也不是实施依法监督的主体,但作为县人大常委会的派出机构,在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履行监督职能中应当发挥应有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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