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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平人大出实招促监督实效

更新时间:2017-07-03 来源:罗平县人大常委会农业环保工委 作者: 王金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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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罗平县人大常委会出台办法,对审议意见处理、工作评议、决议决定和审议意见落实情况的检查监督等工作,从程序、内容、办理时限、跟踪问效、责任追究等方面做了明确规范,用实招确保人大各项监督取得实实在在的效果。
  今年换届后,罗平县人大常委会为进一步提高监督质量,规范工作程序,增强监督实效,积极深入调研,在认真总结过去工作的做法和取得的经验基础上,既结合工作实际又勇于创新,认真起草并经本届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罗平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意见处理办法》、《罗平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组织人大代表开展工作评议的办法》、《罗平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决议决定和审议意见落实情况的检查监督办法》等3个办法,办法通过后即日下发执行。办法从工作程序、工作内容、办理时限、跟踪问效、效果运用、责任追究等方面做了明确规范。出台的办法改变了对审议意见办理报告满意度测评分为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三个等次、将满意与基本满意归为满意的做法,仅设满意、不满意两个等次,尤其突出对办理满意度的运用。县人大常委会对审议意见办理情况报告再次进行审议,审议后按“满意”、“ 不满意”二个档次进行办理情况测评,对测评“满意”率在60%以下的,责成承办单位重新办理,重新办理后测评“满意”率仍低于60%的,主任会议可以提议组织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就相关问题提出质询案或撤职案。县人大常委会对监督对象进行评议,评议结果向县委报告,并向社会公开发布,接受社会监督。对评议“满意”率在90%以上的,整改措施有力、成效显著的单位,授予“人民满意单位”荣誉称号。对“满意”率在60%—90%的,要求找出存在的不足,制定整改措施,认真进行整改,并书面报告整改情况。对“满意”率在60%以下的,经主任会议确定,被评议单位继续列入下年度的工作评议对象。再次评议“满意”率仍在60%以下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可依法提出质询案。办法突出跟踪问效,强化责任追究。在《关于加强决议决定和审议意见落实情况的检查监督办法》中明确规定,监督对象有拒不贯彻执行决议决定或落实审议意见的、拒不接受督促检查的、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时限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执行落实情况的、再次交办测评结果满意率仍低于60%等情形之一的,予以通报批评、限期整改、书面检查、启动质询、决定撤销或罢免等方式进行责任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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