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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环保理念

更新时间:2013-10-30 来源:沾益县人大常委会城建环资工委 作者: 张文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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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月份我国中东部地区持续出现的雾霾,使全中国将近一半的人“非常感性”地尝到了空气污染之苦。紧接着,沙尘天气、地下水污染、土壤污染、暴雨、泥石流、干旱、高温高热等灾害问题又不断冲击人们的神经。近几年,频繁发生的环境污染事件,直接影响相关区域居民的生活质量,并在更大程度与更广范围引发了公众的“呼吸关切”、“饮水关切”、“食品安全关切”,环境问题成为人们的集体焦虑,令人警醒发人深思。
  今年年初有朋友在网上向我推荐,读一下陈亮先生的《人与环境》,书中从理论角度思考和考察环境保护问题,分析“环境问题产生的原因”,从“本体之思”到“价值之维”,再到“思维之变”,论述当代中国环境保护理论的发展与创新,研究环境保护的哲理并提出路径,陈亮先生一一提出自己的体系观点。
  作者紧紧抓住了当代环境保护问题,进行马克思主义哲学思考,具有强烈的时代感……通过对环境保护的价值分析,揭示出环境伦理和环境公平的基本思想,深化了对环境保护的认识,给读者耳目一新的感觉。在物欲至上,无视自然价值的当今社会,不啻为令人警醒、发人深思的一部环境哲学力作。  
  深入浅出的明晰说理,旁征博引的论述揉合,环环相扣的思维演变,帮我开启关于环境与自然、人与自然、人与人的思考等等来自灵魂深处的思想之门。我不是一个绝对的环保主义者,也不是研究环境问题的专家学者,但这次源自心灵深处的拷问让我同样陷入一些沉重的思索。它不是童话主题的读本,也不是诺亚方舟的传说,更不会是和我们无关系的陌生事物,真实的情况是来自人类内心思维的剖析,是来自于危害与灾难的教训,是来自历史与数据的坦白。
  “环境与我,我与环境”的意识,第一次如此深刻地烙印到我,我有一种百爪挠心的愧疚。在人与自然的共生共存中,究竟存在着多少的命题与关系?在这些命题中,人的索取与自然的回报,在千年文明的传承里又一直保留着如何的逻辑?而《人与环境》正是“从哲学的理论高度,阐释并证明了自然环境的价值本原,并据此论证了人类社会与自然环境和谐发展的根本途径。”在利己主义和奢侈主义泛滥的今天,有理由也有必要让我反思。保护环境与可持续发展,不只是别人的事。
  自然是什么?环境是什么?具体而微之,它们是一棵树、一尾鱼、一汪水、一度电,甚至是看不到的空气,或者感觉得到的温度。他们也会是南极的企鹅、北极的冰山,也会是美国的汽车,或者伊拉克的石油……而他们又不只是这些,他们应该是有一双天眼的。要不,人类由依赖自然,到征服自然,到破坏自然,到导致自然报复,这是为什么?
  像美国大片《2012》,我想那应该是在人类潜意识里对自然报复的最后一丝恐惧罢了。不合理开发自然,最后必然危及人类自身的生存与发展。我们会消失,但自然环境一直存在于我们消失以前和以后,在我们的祖宗和子孙后代中间重复着简单而又实用的准则。
  古人说天人合一。因为人是自然的产物,也是自然的一部分,人与自然本应相容,而不应对立。在中国,从庄子“道法自在,返璞归真”的自然主义和谐,到孔孟的“尽心知性”、“与天地参”的伦理主义的和谐,人与自然平等和谐的“天人合一”思想一直延续到今。
  “人与环境,原本天人合一,和谐一体。何为体,何为用?体者本也,用者本之末也。道为体,理为用……是谓皮之不存,毛将焉附?”陈亮先生这样说。在他深入浅出的行文风格里,他这样论述了人与自然之间存在六重性关系:自然相对于人的先在性,人相对于自然的超越性,人与自然的物质代谢性,人与自然的双向适应性,人与自然的社会历史性以及人与自然的价值统一性。这六重性关系的表述,其实就是定位了人与自然之间那双和谐的天眼。
  陈亮先生发出这样的呼吁:人与环境是一个系统工程。它不仅要求正确地处理人与自然的关系,调整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更要求人自身确立科学的世界观、健康的生活观、绿色的消费观,同时,摒弃消费主义的消费观念,树立以适度消费、绿色消费、精神消费与可持续消费为主要内容的科学消费观,转变消费方式,走生态文明之路。
  人类说我们是有国界的,我们会有文明的区别,我们会有利益的差异。但是大气没有国界,太平洋彼岸的空气会飘到此岸;小鸟没有国界,它们会寒来暑往地穿越欧洲大陆的天空;呼啸而来的飓风和海啸没有国界,留给整个人类的灾难是深刻的。在环境保护的建设者名单中,没有一人能够缺席;在环境保护的受益者名单中,没有一人能够落下。问题只有在矛盾中解决,任重而道远。

  环境问题是追求利益与保护环境的博弈,法治正是这一“两难博弈”的平衡点,新修改的《环境保护法》规定:在居民区违规排污“从重处罚”,只要有相应行为就可以定罪……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6月18日公布的司法解释,降低了环境污染犯罪入罪标准;同时公布的4起典型案例,也有重判之势。这无疑是向社会郑重宣示:治理环境污染,法律在“给力”。
  什么可以做,什么不能做,给生产生活行为划出一条明确的边界,防止选择对个人有益而对公共利益有损者,是法律在环境保护上的重要功能。从此次公布的司法解释看,无论是对“严重污染环境”的认定,还是明确有毒物质范围和标准,都是以规范化、制度化的方式,防止不当行为带来的环境损害。
  在强烈的经济发展冲动之下,一些地方拱手让出绿水青山,为追求财政收入、追求经济效益而牺牲了环境。与此同时,公众的需求从“要生活”提高到“要生态”,植根于权利敏感的环境焦虑,也放大了环境问题。这是典型的“发展起来以后的问题”,也是典型的发展路径选择问题。
  显然,我们既不能“守着金饭碗讨饭吃”,也不能“吃子孙饭、断子孙路”。这样的“既不……也不……”,提出了发展中的深刻考题,必须找到利益与环境“两难博弈”中的平衡点,妥善处理经济发展与环境容量之间的关系,既要青山绿水,又要殷实富足。
  在寻求平衡之时,法治正是最重要的手段。地方发展经济的诉求、企业追逐利益的冲动,都需要在法律的框架和范围内实现。唯有对环保违法犯罪行为保持高压态势,才能形成有效震慑,在更大范围、更高程度上防止污染环境违法犯罪的发生。从另一方面看,社会的“环境维权”、公众的“环保表达”,同样也需要谨守法律的底线,合理合法地争取环境权益的实现。这是现实里的法制约束,更是观念中的法治思维。
  不可否认,目前我国环境法规“违法成本较低、守法成本较高”的怪状,特别是罚则较轻。这需要在不断完善环保立法、加大环保普法的同时,着力解决公众环境权益保护力度不够、环境违法行为惩处不力等问题,用法律织就一张环保“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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