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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常委会监督到位难的思考

更新时间:2011-08-26 来源:曲靖市二届人大常委会主任 黄有能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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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的颁布实施,进一步使各级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权有法可依。制定一部好的法律不易,施行好法律更难。作为没有立法权的地方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权的工作占地方人大常委会工作的份量很大。自监督法颁布实施以来,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为贯彻实施好这部法律做了大量工作。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权的环境不断改善,监督工作不断深化,监督实效不断提高,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落实依法治国,保障和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积极贡献。

    但是,地方各级人大常委行使监督权的工作离宪法、法律的规定和人民群众的要求差距还大。一是询问和质询、特定问题调查、撤职案的审查决定这三种监督形式,我市各级人大常委会还基本没有开展或很少开展。二是计划、预算监督在一定程度上还流于形式。我市各级人大常委会及其常委会基本上还处于政府报什么计划、预算认可什么的状况,人大很少提出过修正意见,政府也很少采纳修正意见。三是开展得较多较好的听取专项工作报告、执法检查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其针对性、实效性也有待提高。

(一)

    监督法颁布前,我们常讲,没有监督法是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权难的重要原因。为什么监督法颁布实施五年了,地方人大常委行使监督权的工作仍然难到位呢?我们承认地方人大常委努力还不够,同时也必须承认人大行使权到位涉及深化政治体制改革和发展民主法制文化等,不是人大常委会自身可以完全解决的问题。结合从事人大工作的实践来分析人大常委会监督难到位的原因,我认为主要有以下方面。

    一是认识不到位,影响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权的工作到位。有的同志把人大行使职权的工作看成是一种形式和程序,决定和解决不了实质(具体)性问题。有的同志把坚持党对国家政权的领导理解为党权大于国家权力,党委叫你做啥你就做啥即可。有的同志把人大对一府两院既监督又支持理解为少监督、多说好话才是支持。

    二是互动机制不完善,影响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权的工作到位。人大常委行使监督权到位涉及监督者和被监督者要互动。缺乏完善规范的互动机制,制约着人大行使职权到位。例如,人大常委监督计划、预算的依据是人代会批准的计划、预算。人代会审查批准的计划、预算不全、过粗,人大常委会就很难监督到位。人大审查批准好计划、预算的前提是政府要编制全面、细化、透明的计划、预算。政府要编制好计划、预算需要有规范的机制。总之监督好计划、预算,不仅需要完善人大与政府的互动机制,而且需要完善与党委决策的互动机制和完善上下级政府的职权划分。

    三是人大常委会自身素质不适应,制约着人大常委行使监督权的工作到位。如,我市人大专委会和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一般只有一个常委会组成人员,且工作人员也很少,这种状况与担负的工作职责和任务很不适应,又如,人员素质不适应。深入掌握宪法、法律精神原则、熟知人大制度和人大工作,了解全面情况的组成人员和工作人员不多,与人大从制度上解决全局性问题的要求很不适应。再如,缺乏对组成人员的素质要求和激励组成人员履职的机制,不利调动组成人员学习和履职的积极性,不适应提高集体行使职权,讨论决定问题质量的要求。

(二)

    人大行使职权到位的程度,体现的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发展的程度。人大行使职权的工作,将伴随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的发展不断向前推进。

    一、不断深化认识,勇于行使职权

    一是要充分认识人大行使职权的重要意义。从人大的性质讲,人大依法行使职权,体现的是实现党领导人民当家作主,按照人民的利益和意志,管理好国家、社会事务和经济文化事业。从人大的地位作用讲,人大依法行使职权,体现的是党领导人民通过国家权力机关按照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规定国家制度和产生其他国家机关,使“一府两院”行使职权具有合法性和权威性。从人大监督权的目的来讲,人大依法行使监督权,体现的是人大带头遵守宪法、法律和人大通过监督,保证宪法、法律的正确实施,保证公权力的正确行使,保证公民权益得到尊重和维护。总之,人大依法行使职权,关系人民当家作主,关系不会“人亡政息”,关系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顺利进行,不是搞形式,走程序。

    二是要正确认识坚持党的领导与人大行使职权的关系。无论是从国体和政体的关系,或是从党的领导与党的执政的关系来理解,我认为坚持党的领导与人大行使职权二者的关系,都是相互离不开和相互保证的关系。

    坚持党的领导是人大依法行使职权的保证。只有共产党实现了对人民群众的领导,才能保证共产党人经民主选举进入国家权力机关居于主导地位,实现党对国家政权的领导、保证人大代表人民行使国家权力。只有共产党集中代表和反映人民的根本利益,提出立法建议、重大方针政策、推荐干部,才能保证人大依法代表人民行使好立法权、重大事项决定权、人事任免权和监督权。

    人大行使好职权, 是实现党对国家政权领导的保证,只有人大把党的主张经人大法定程序,使之成为国家意志,才能保证党借助国家权力来实现党领导人民当家作主的主张。只有人大把党推荐的干部经人大法定程序(人民认可),才能保证党对整个国家政权的领导。只有人大依法行使监督权,才能保证“一府两院”按照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即宪法、法律)行使职权,使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变为现实。

    总之,共产党人居于主导地位的各级人大依法行使职权,体现的是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实践。

    三是要正确认识人大监督与支持的关系。首先,人大监督是一种制约、督促和纠错,否则人大监督就不成其为监督。其次,理解人大既监督又支持。一是人大监督“不越权”,也就是支持。人大对监督的对象、范围等不越权,不代替“一府两院”行使职权,不直接处理“一府两院”职权范围内的具体工作,就是维护宪法、法律关于国家权力的划分,保障支持“一府两院”依法行使职权。二是人大监督“不失职”,也就是支持人大制定的法律、作出的决议决定主要靠“一府两院”执行。“一府两院”是否正确执行,与人大是否不失监督职责有很大关系。人大不失监督职责,实际上是在督促支持“一府两院”行使好执行权。三是人大行使监督权的出发点和目的与一府两院行使职权的出发点和目的一致,都是为了实现和维护人民的权益。因此,可以讲监督也是支持。

    二、认真贯彻执行监督法,不断推进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权的工作

    监督法对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权的指导思想和原则,监督的对象、内容、范围和形式,都作了明确规定。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我们应当反复学习、全面掌握、深刻理解这部法律;要不断研究解决实施这部法律碰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开创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权工作的新局面;要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抓住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问题,开展人大常委会的监督工作,增强人大常委会监督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要把各种监督形式都开展起来,综合运用各种监督形式,加强对带有普遍性、倾向性问题的监督;要依法向人代会报告和向社会公布人大常委会监督工作情况,自觉接受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的监督,调动其关心支持参与人大常委会监督工作的积极性。

    三、建立完善互动机制,开创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权工作的新局面

    按照宪法和法律规定,在人民代表大会统一行使国家权力的前提下,“一府两院”按照职权分工,各司其职,实行严格的责任制,既避免权力过份集中,又保证必须协调一致地开展工作。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权,离不开“一府两院”协调一致的互动。例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的编制权和执行权属政府,审查批准权和监督权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人大常委会行使好计划、预算监督权,需完善党委决策、人大决定、政府编制执行的相互运行机制和完善上下级政府的权责划分。这个问题,在很大程度上属政治体制改革问题。政治体制改革问题,一般都是由上往下放,但也离不开地方改革试点经验的支持。我们应抓住中央深化行政、财政管理体制改革和修改预算法的机遇,在基层积极探索完善互动机制,为国家立法规范相互运行机制积累经验。

    四、加强自身建设,筑牢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权的基础。

    加强自身建设要研究和解决的问题很多。一是积极探索研究建立与人大常委行使职权相适应的组织机构和人员配置。力争换届时推荐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时,更注重履职的素质要求和结构要求。三是健全学习培训机制,鼓励自学,强化培训,不断提高常委会组成人员和机关工作人员素质。三是研究建立激励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依法履职的机制,特别要鼓励常委会组成人员联名提出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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