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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大法制委员会

更新时间:2013-02-26 来源: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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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  杨洪春


副主任委员:梁培生


    法制委员会是市人民代表大会的专门委员 会,受市人民代表大会领导;大会闭会期间,受市人大常委会领导,研究、审议和提出有关议案;对属于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与本委员会有关的问题,进 行调查研究,提出建议。
    法制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委员组成。法制委 员会依法行使职权,坚持实事求是、依法办事、民主集中制和集体行使职权的原则。
    法制委员会主要工作职责:
(一)审议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市人大常委会 交付的议案,提出审议报告,督促办理。
(二)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市人大常委会提出属于 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市人大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

(三)对列入市人大常委会议程与本委员会有关的议案,进行专题审议,提出报告,需要作出决议、审议意见的, 提出建议,并负责起草决议、审议意见草案。
(四)根据市人大常委会授权,进行执法检查、调查和 视察。

(五)对省人大常委会及专门委员会、工作委员会征求 意见并与本委员会有关的法律草案、地方性法规草案组织讨论,提出意见。

(六)对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公安局、市 司法局、市监察局、市法制办、市人防办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市人大常委会会议所作工作报告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
(七)办理市人大常委会交付的涉法涉诉司法案件。
(八)对市人大常委会拟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任前法律知识考试。
(九)协助市人大常委会做好对市检察机关人民监督员职务确认和解除的基础工作。
(十)联系和指导各县(市)区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工作。
(十一)办理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法制委员会及市人大常委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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