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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民主集中制原则

更新时间:2010-05-25 来源: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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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主集中制原则是国家政权组织原则,也是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职权的原则。
    民主是相对于专治而言,集中是相对于分散而言。在民主基础上集中,在集中指导下民主。越民主越有正确集中,越集中越有利正确指导民主,二者是辩论统一的。
一、民主集中制是国家政权组织原则
——依照宪法和法律来进行民主选举,体现的是集中指导下的民主。选出各级人大代表、国家政权机构领导人及其组成人员体现的是在民主基础上的集中。
    国家权力属于人民。人民是通过民主选举人大代表,组成人民代表大会来行使国家权力。人民代表大会通过选举把人民委托的权力部分授予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如果没有制度法律的集中统一指导,那么不仅很难选出人大代表和国家机构领导人,还会走向极端民主化。
    选举是公民按自己的意志,委托人大代表行使国家权力,是人大代表代表人民授权人大常委会及“一府两院”。如果不让人民群众、人大代表充分酝酿、各抒己见,那么就很难正确集中大多数人民的意志,选出大多数人认可的真正能代表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管理好国家的人大代表和国家政权机关的领导及其组成人员。
——国家权力的配置,由人大统一行使国家权力,不搞“三权分立”体现的是有利集中统一。在人大统一行使权力的前提下,合理划分行政权、审判权、检察权,分别由政府、法院、检察院行使。这种权力配置,除体现相对分权制衡的民主原则外,还在“一府两院”有向人大提出议案的权力方面体现在民主的基础上集中。
——中央和地方权力的划分,地方的权力由中央通过宪法和法律授予,地方政权机关必须遵守全国人大制定的宪法和法律,这体现的是集中统一。全国人大代表由地方选举产生,全国人大代表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议案、建议,参会行使审议、表决权,通过宪法、法律、国家大政方针和国家机构人选,体现的是在民主基础上的集中。
二、民主集中制是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职权的原则
——人大行使职权“充分发扬民主,严格依法办事”,体现了民主集中制原则。
人大行使职权主要是通过会议的形式。所谓充分发扬民主,就是人大代表、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积极出席会议,提出议案、建议,审议、审查议案、报告充分发表意见,在集中大多数人意见的基础上,通过表决,按大多数人意见作决定,这体现的是在民主基础上的集中。
    所谓严格依法办事,就是全国人大地方各级人大制定宪法、法律,讨论决定重大事项行使人事任免权,开展监督工作,从出席会议的人员,议案报告的提出,议案、报告的审议,表决通过等都必须严格依照宪法和法律办事,这体现了在集中指导下民主。
——人大行使职权,是“集体有权,按照多数人的意见作决定,少数必须服从多数”。
    人大是集体有权,个人无权,凡属宪法和法律规定由人大及其常委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必须由全体人大代表、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审查、各抒己见,按一人一票,进行表决。发表赞成意见,投赞成票合法,发表不同意见,投弃权票合法,发表反对意见、投反对票合法。按大多数人的意见作决定,这体现的是民主基础的集中。
    人大按多数人意见制定的法律法规,作出的决议决定,少数人必须服从,所有公民、所有人大代表、所有常委会组成人员都必须遵守和服从,这体现的是集中统一。
三、人大行使职权,是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的具体实践。
——宪法和法律是党领导人民制定的国家意志,是党的意志和人民意志的集中体现。人大依照宪法和法律行使职权,就是把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的具体实践。
——人大依照宪法和法律行使职权,经过法定程序,使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统一起来,上升为国家意志,用国家强制力来保证实现,是把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的具体实践。
——人大代表、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大多数是党组织民主推荐的、人民选择的。这些共产党员要保证团结落实党的主张,反映好人民的意志,严格依法进行职权。这也是把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的具体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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