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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代表履职考核机制 增强人大代表责任意识

更新时间:2009-06-11 来源: 作者: 丁 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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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大代表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代表人民的利益和意志,依照宪法和法律赋予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各项职权,参与行使国家权力。代表作用的有效发挥,直接关系着人民代表大会的决策水平和工作效率,影响着人大及其常委会工作的有效开展。因此,笔者认为有必要建立完善的代表履职考核机制,督促人大代表充分发挥作用、认真履行职责,以推动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各项工作开展。
      一、当前人大代表履职中存在的问题
    人大代表是人民依法民主选举产生的,代表人民管理国家事务,行使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力。然而,由于部分代表履职自觉性不高,不认真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影响了人大代表在人民群众中的公信度,更为严重的是影响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权威和人民当家作主权力的行使。
   (一)缺乏责任心和使命感。有些人当选代表后觉得很光荣,在实际工作中却忘记履行代表职责,把参加人代会和代表活动看作是“奉命行事”、“例行公事”,对参加会议“不感兴趣”,迟到、早退现象时有发生;有的代表甚至不能按时参加一年一度的人代会。对常委会和人大主席团组织的视察、检查、调查等活动是被动应付,在宣传党的方针、政策,反映人民群众意志和要求方面不够主动;闭会期间很少参加或不参加代表小组活动,很少联系或不联系选民或群众。错误地认为决策重大事项是领导干部的事,自己“人微言轻”,左右不了大局,不发表意见,或看“领导代表”脸色附和,会议表决环顾左右行事,没有主见,对参政议政缺乏政治热情,缺乏责任感和使命感。
   (二)缺乏角色意识和主体意识。一是提出议案、建议数量少,质量不高。有的代表对议案、建议的性质、作用和具体要求不太了解,以至于把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也作为议案提出,所提建议缺乏可操作性,使人民群众真正关注的问题往往得不到及时反映和有效解决。二是审议“一府两院”工作报告程式化。审议报告形式单一,法律赋予的询问、质询等行之有效的形式几乎没有运用,发言泛泛而谈,千篇一律,对工作报告评价如出一辙,一味评功摆好,缺乏新意和深度,很少发表意见和建议,“会上不开口、表决随大流”,甘当“听会代表”、“哑巴代表”,不认真履行代表职责。三是“建议”带私事,没有大局观念。部分基层人大代表由于工作、生产、生活范围的局限,往往把代表的职责定位在这一层面上,对我国人民代表大会的性质、地位、作用认识不足,对事关全局的重大问题知之不多,对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难点、热点问题了解不深。会议发言和提出建议、批评、意见时,往往体现本村(组)、本单位的具体的、细微的利益上,甚至把个人私事都当作代表建议。
    (三)缺乏参与代表活动的意识,与选民联系不紧密。我国法律规定代表在闭会期间的活动是多方面的,其中主要是参加视察和专题调研,应邀参加执法检查和述职评议、工作评议、列席有关会议,走访联系选民,对各方面的工作提建议、批评和意见等,但现实是活动平台狭窄,活动的内容和形式单一。一是一些人当选人大代表后,很少到原选区走访选民,对群众的意见和呼声不了解,所提的建议和意见难以反映民意。二是除参加常委会或人大主席团开展的每年一次集中视察和为数不多的代表小组活动外,很少主动对选区或选举单位存在的热点问题开展专题调研或持证视察。三是因当选代表多为兼职,且多是部门领导和工作一线的人,当代表工作与本职工作发生矛盾时,往往重本职工作轻代表工作,使代表活动难以得到保证。
    二、人大代表履职热情不高的原因
   (一)思想认识上存在误区。有些地方党委包办一切,事无巨细都过问,淡化了人民代表大会作为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作用,弱化了人大代表在人们心目中的地位和威信,影响了人民代表大会及人大代表工作的开展和民主法制进程的推进。
   (二)代表结构比例影响了代表的整体素质。在选举中过分强调代表结构比例,直接影响了代表的综合素质。代表候选人甚至差额人选多数都是由政党或主席团提出,使得代表和选民之间的利益关系相对疏远,导致部分代表建议不提、议案不写或提不出好的意见,难以真正肩负起为选民代言的重托。
   (三)人大代表兼职影响代表职责的履行。很多人大代表来自部门主要领导和工作第一线的人,其本职工作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代表从事人大工作的精力和时间。代表兼职使某些代表在参加人大会议时能够履行代表职责,会后则很少参加代表活动,影响代表作用的发挥和职责的履行。目前代表履职主要是靠个人的责任感和议政的热情,代表履职机制存在动力不足,代表工作机制对代表不会产生压力。
   (四)代表知情知政途径少,影响代表活动的成效。一是代表活动时间少。代表每年脱产用于代表工作的时间非常少,这些时间还包括参加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在内。如此短的时间,要让代表对国家机关实施有效的监督,显然不现实。二是代表活动的形式少。代表参加代表活动大多是被动参与,如参加人代会、小组活动及少量的视察、执法检查活动等,了解到的情况也大多是表面的。而《代表法》赋予代表的一些职权,如约见本级或下级国家机关领导人员、持代表证就地视察、走访选区等,都未有效开展起来。三是代表活动的内容少。活动中大多是简单地听取个别单位的工作汇报,或读几篇文章,或走马观花地视察,缺乏深度。
    三、建立人大代表履职考核机制的可行性
    考核,是对某个岗位或职务的工作人员履职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并藉以分析出其工作是否符合岗位及职责要求的一种方法,对于促进工作人员的工作水平、提高工作效率具有一定的促进作用。
    建立人大代表履职考核机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在《代表法》和《选举法》中都明确规定:“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受选民和原选举单位的监督……”。既然选民与原选举单位有权对自己选举产生的代表进行监督。那么选民和原选举单位如何监督代表履职呢?笔者认为,建立代表履职考核机制是加强对代表监督的一种途径。通过建立代表履职考核机制,使选民及原选举单位更好地了解代表的各项情况,更为直观地评价人大代表履行职责的能力、水平以及责任心,为选民和原选举单位监督人大代表提供更为详细的依据。建立人大代表履职考核机制,选民或原选举单位可以根据系统、科学的考核指标,针对人大代表履行职责的情况逐项进行对比考核,能够从客观和全面的角度上对人大代表的整体工作进行评价,从而真正达到监督的目的,
    四、人大代表履职考核机制建立的设想
    如何才能使人大常委会和选民更好的了解、掌握人大代表履行职责的情况,对人大代表进行有效的考核?笔者结合代表工作实际,认为代表履职考核应从考核内容和考核方式两方面来抓。
    代表履职考核的内容主要从代表在人代会期间和闭会期间两方面的履职情况进行考核,即代表在人代会期间是否积极参加会议,认真审议发言、有针对性地向提出议案、建议;在闭会期间考核主要有五项:一是否积极参加各项学习培训;二是否自觉参加各项代表活动;三是否认真履职,联系选民,反映民意;四是否努力为民办实事好事;五是否积极参加社会其他有益活动。
    对人大代表履职考核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考虑:
    一是人大常委会要成立代表履职考核领导小组,具体负责每年对人大代表履职情况进行考核。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应由不同部门、不同层次、不同职位的代表组成。制定《人大代表履职考核办法(实施意见)》,对代表履行法定权利和义务情况作出了量化规定并予以考核。考核以百分制的形式进行,考核结果分履职好、履职较好、履职一般、履职较差四个等次。
    二是考核领导小组根据考核内容制定《代表履职情况记录手册》,其中包含:代表基本情况、代表在人代表期间的工作表现和代表在闭会期间的履职情况。每年年初由人大常委会向代表发放手册,代表认真填写自己的履职情况,年底交人大常委会。《代表履职情况记录手册》将作为领导小组考核代表的重要依据。
    三是考核方法采取人大常委会组织评价与选民考核相结合的方法进行,每年人大常委会根据人大代表履职考核内容进行综合评价,并把代表履职情况和综合评价意见反馈到原选区,要求代表向选民述职,选民对代表进行再次考核。根据考核结果,人大常委会对代表履行职责情况作出最终评价,考核评价结果在原选区向全体选民公布和在下一年的人代会期间向本级全体人大代表公布。
    四是考核结果两挂钩:一是对在职代表实行考核结果与干部使用挂钩。人大常委会与组织、人事部门协商,把代表履职考核结果作为培养干部和专业技术人员晋升职称的参考条件。如对两年以上连续评为履职好的代表,在提拔领导职务或晋升职称时,可优先考虑或适当减少任(履)职年限要求;对在考察期内,代表从都没有评为履职好的,可延长考察期限;对评为履职差的代表,进行诫勉谈话;连续两年被评为履职差的,根据情况给予降职、降级处理。二是对非在职代表实行考核结果与奖金挂钩。对于非在职代表应该探索发放目标考核奖,年初代表交抵押金,年底根据不同的考核结果给予不同的经济奖惩,把量化考核结果与目标奖金比例挂钩,通过适当拉大收入差距,促进代表履职,从而改变代表“干好干坏一个样、干与不干一个样”的现状。
    推行代表履职考核制度,旨在激发人大代表的代表意识、责任意识,促使每位代表自我加压、创优争先,按时参加活动,完成代表小组分配的工作任务,既增强代表小组的凝聚力,加强代表与原选区选民的联系,又使代表在相互学习、相互交流、相互借鉴中增进了解,有利于促进代表履职水平的共同提高。从而促进人大代表模范遵纪守法,密切联系选民,搜集和反映民意,帮助选民办好事、解难事,增强代表履职能力。加强对代表的监督,对提高代表素质有极大的鞭策和促进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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