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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新监督方式 增强监督实效

更新时间:2013-05-06 来源:曲靖市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 杨洪春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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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曲靖经济社会发展营造良好的法制环境
    五年来,曲靖市人大常委会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始终不渝地坚持人大工作正确的政治方向开展法制监督,不断加强和改进监督工作,突出监督重点,创新监督方式,增强监督实效,为曲靖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营造了良好的法制环境。
一、围绕中心工作,依法开展监督
    依法开展法制监督是人大及其常委会确保宪法和法律在本行政区域正确实施的重要手段。多年来,市人大常委会始终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依法开展法制监督工作,不断强调整体观念、协调意识、支持意识,为曲靖市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了坚实的民主法制保障。
    一是围绕大局开展法制监督工作。紧紧围绕改革发展稳定的工作大局、人民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来确定人大监督工作计划。邀请人大代表参加相关的调查、检查、视察等活动及列席常委会会议,充分听取开展法制监督工作的各方意见和建议,形成法制监督的工作合力。
    二是支持政府把依法行使职权与推进依法治市工作有机结合起来。听取和审议了市政府关于“五五”普法、“三五”依法治市工作情况的报告,作出了关于继续加强法制宣传教育、组织实施《2011—2015年依法治市规划》的决议,推进法制宣传教育和依法治市工作深入开展。
    三是积极推动两院完善机构队伍、内部监督机制建设。作出关于设立曲靖市城郊地区检察院的决定,批准设立曲靖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进一步规范了监所监管工作,加强了对刑罚执行情况的监督。
    四是积极配合完成省人大各专委、委(室)及省属其他有关部门组织的各项检查、立法调研工作。去年,市人大常委会承办了省人大内司委在我市召开的《涉诉特困人员救助办法》立法座谈会,积极推动涉诉特困人员的救助工作的“宣威模式”、“曲靖经验”向法制化方向发展。五年来,先后配合省人大法制委、内司委对《云南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云南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等法律法规进行执法检查或工作调研。为《云南省防震减灾条例》、《云南省节约用水条例》、《云南省预防职务犯罪条例(草案)》等地方性法规提出立法修改意见和建议,积极推动云南地方性法规立法工作的开展。
二、突出监督重点,选准监督内容
    “一府两院”的工作头绪多、任务重、专业性强,人大法制监督工作不可能做到面面俱到,只有选准监督内容,突出监督重点,有针对性地开展工作才是有效发挥人大法制监督工作职能的关键。为此,市人大常委会始终按照抓重点、议大事原则,在选择法制监督内容时,围绕“少、精、深”的要求下足功夫。
    (一)抓好专项调研。调查研究是谋事之基、成事之道。没有调查,就没有发言权,更没有决策权。在调研中,我们始终坚持在广泛深入基层一线了解工作情况、认真吸收人民群众意见建议的基础上,形成专题调研报告或工作意见,督促监督对象改进工作,更好地解决民主法制建设和构建和谐社会中的突出问题。一是精心制订专题调研方案。调研前做到“任务、人员、时间”三落实,确保专题调研的顺利开展。二是深入扎实开展调查研究。注重充分发挥人大组织优势,整合各方力量,通过邀请市人大代表、相关专家参与调研,召开座谈会和汇报会、实地考察、与民众交流等途径,挖掘调研素材,丰富调研形式,提高调研质量。三是认真撰写专题调研报告。围绕专题调研选题,进行深入的理性思考,充分集中各方面的正确意见,提出切实可行的意见和建议。四是抓好意见落实。注重调研成果的转化与运用,将调研报告或工作建议,及时转交相关部门予以落实。
五年来,曲靖市人大常委会组织开展对市人民政府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行政监察、治安管理、人民调解等工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工作、量刑规范化改革工作、审判监督工作,市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工作、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等进行调研,摸准了相关工作的开展情况,提出切实可行的意见建议,“一府两院”结合审议意见要求,积极开展专项整改工作,有力促进了依法行政、公正司法。
    (二)扎实开展执法检查。在法制监督的工作过程中,市人大常委会始终注重以“上下联动”,“由面及点”的方式进行执法检查,准确了解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特别注重理顺监督与支持之间的关系,通过执法检查,与“一府两院”形成良性互动,以法律、环境等层面的支持,帮助“一府两院”发现问题、改进工作、减少失误。一是明确重点检查执法重点。主要对执法主体的执法行为是否规范、执法程序是否合法、执法责任制是否落实、内部监督制约机制是否健全等方面开展执法检查工作,做到监督不代办、履职不越位。二是树立监督即是支持的理念。寓支持于监督之中,加强经常性沟通协调,注重完善日常联系工作机制,密切分工协作关系,有的放矢地开展执法检查,齐力推进法律法规的全面实施。三是狠抓“审议意见”的办理落实。对常委会审议作出的相关决议、决定或形成的审议意见,坚持自查自纠和监督整改的有机结合,严格把好审议意见落实关。五年来,市人大常委会先后组织对律师法、人民警察法、行政复议法等法律的实施情况进行执法检查,确保了法律法规在本行政区域内的正确实施。
    (三)加强申诉控告案件的督办工作力度。认真履行司法案件监督职能,着力加强对申诉控告案件的交办督办工作,为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作出积极贡献。一是加强对申诉案件的综合分析和研判,从中找出带有普遍性、倾向性的问题,为开展法制监督提供依据。二是进一步规范受理人民群众申诉、控告、检举工作程序。通过听取案件汇报、对重点案件进行跟踪督办等方式,把申诉控告案件的监督工作作为一项重要的日常工作坚持好、开展好。五年来,曲靖市人大常委会共办理各类申诉控告案件100余件,推动相关问题的解决,促进了社会和谐。
    (四)不断强化任职监督。始终坚持年度述职、任前见面、任职发言等日常监督制度,严格把好任前法律考试关、任后监督关,保障依法行使人事任免权。一是组织编写《曲靖市人大常委会对拟任命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任前法律考试资料选编》一书,明确了法律考试的内容、目标、要求,做到学有所依、考有所据。五年来,共组织对拟任的60余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任前法律知识考试,增强了被任命人员的法治意识、服务意识。二是不断强化了任后的监督工作,要求被任命后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每年向常委会报送书面履职情况报告,并逐一反馈述职评议意见,促进被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正确履行职责,增强述职人员的人大意识、监督意识。
    (五)积极配合做好规备审查工作。积极做好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建立健全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工作机制,形成规备工作整体合力,推进了本级人大常委会规范性文件的规范有序开展。五年来,先后对市人民政府制定的《曲靖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法》、《曲靖市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办法(试行)》、《曲靖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等30余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备案审查,共提出备案审查意见和建议42条,转交市人民政府研究处理。对符合备案要求的规范性文件分别进行了登记、分送审查和归档,形成书面审查反馈意见,进一步规范市人民政府的行政行为,有效维护了法制统一。
三、坚持跟踪监督,讲求实际效果
    吴邦国委员长曾指出,“人大监督工作容易搞虚,不容易做实。增强实效是做好人大监督工作的关键。”因此,不遗余力地抓好跟踪监督是确保人大法制监督实效的重要途径之一。市人大常委会历来重视跟踪监督,将跟踪监督作为推动解决重点难点问题的办法,在监督工作计划安排上都把跟踪监督摆在了重要位置,通过“监督——落实——再监督——再落实”的跟踪监督模式,推动相关问题的解决及工作的落实。
    (一)抓好审议意见的落实工作。审议意见是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对“一府两院”工作报告进行审议形成的综合意见,是集体行使权力、议决事项的重要成果。
曲靖市人大常委会在审议意见办理工作上力求做到一个“实”字,即:做到调查到实地,建议求实在,监督见实效,避免了会上念念材料,提提意见,会后无人落实,不了了之等形式主义现象的发生。为此,着重突出了以下三个环节的工作:一是严把调研检查关。积极开展形式多样的调查、视察,不断提高自身理论、业务水平,确保审议意见提得 “准”。经常性地了解联系部门的工作开展情况,督促、协调对口部门认真落实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审议意见。二是严把审议意见汇总关。按照《监督法》和有关法规规定,在常委会会议结束后,及时将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进行整理汇总,以常委会办公室文件的形式交由相关部门研究办理。三是把好跟踪督办关。采取电话询问、上门沟通、现场察看等多种方式进行督办,并要求承办单位将审议意见的办理情况书面报告人大常委会,达到了真督促、真办理的工作目标。
    (二)认真督办重点建议和议案。认真抓好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确定的重点建议、议案的办理工作,严格落实办理工作“公开办理内容、公开承办单位、公开办理过程、公开办理结果、公开代表满意度”的“五公开”要求,保证了建议和议案办理工作实效。五年来,在涉及法制监督方面的重点建议和议案的办理工作中,市人大常委会着重抓好了市三届人大四次会议第64号《关于规范程序,加大执行力度的建议》重点建议的督办、市三届人大三次会议《关于将强制隔离戒毒人员中艾滋病及其他疾病感染者与未感染者进行分开收容管理的议案》的督办工作,促进具体问题或者改进措施的全面落实。特别是《关于将强制隔离戒毒人员中艾滋病及其他疾病感染者与未感染者进行分开收容管理的议案》的办理工作中,市人大常委会提出的市强制戒毒所要设立分所、务必对艾滋病及其他疾病感染者与未感染者进行分别收容管理等建议得到了市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司法局、劳教所的采纳。目前,关于曲靖市强制戒毒所大营分所的建设工程已于去年批准立项,项目的前期建设工作正稳步推进。
    (三)注重工作衔接形成工作合力。市人大常委会在开展法制监督的过程中,注重将执法检查、专项调研、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等工作方式有机衔接起来,整合工作职责,形成法制监督工作合力。市人大常委会在2011年7月组织对律师法贯彻实施情况开展的执法检查中,发现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云南省人民检察院、云南省公安厅等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规范和保障律师依法执业有关问题的规定》与刑事诉讼法、律师法的法律规定不符。该规定除了法定条件之外,对律师执业增设了义务性规定或其他不适当规定,但是这些事项又不在曲靖市人大常委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职权范围之内。为此,为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和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市人大常委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监督法》第三十条的规定,主动向省人大请示,提出了对上述规定按照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程序依法进行审查的建议,得到省人大法制委的高度重视和认可,所提的相关建议也得到省级各政法部门的认可和采纳,取得了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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