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师宗县人大“一二三四”做好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

更新时间:2011-07-05 来源:师宗县人大常委会法工委 作者: 何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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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办法 两项保障 三项机制 四步程序
 有序做好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

 

  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是宪法、法律赋予人大常委会的一项重要监督职权,是《监督法》规定的人大常委会应当开展的一项经常性监督工作。开展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对于发挥人大监督作用,维护法制统一,推进民主法制建设,保障宪法和法律正确贯彻实施,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进步等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师宗县人大常委会高度重视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将此项工作纳入常委会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制定工作办法,强化工作保障,健全工作机制,严格工作程序,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进展良好,初见成效。
  一、制定一个工作办法
  为切实加强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县人大常委会根据《关于贯彻实施<云南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的意见》(云人办发[2010]103号),深入调研,广泛征求意见,在反复修改的基础上,制定了《师宗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对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作了“五明确”:一是明确制定依据,即《云南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以及监督法、地方组织法是制定本办法的主要依据;二是明确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三是明确县人大常委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范围,即:在本行政区域内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县人民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作出的决议、决定以及其他应当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四是明确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机构、报审三方的职责,即:县人大常委会是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主体,县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为本级人大常委会开展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接收登记机构和审查机构,县人民政府、乡(镇)人大是规范性文件备案报送的主体;五是明确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程序、审查内容、审查时间以及规范性文件审查结果的处理。
  二、提供两项工作保障
  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责任重大,工作人员的法律修养、政治理论修养等要求高,没有相关的机构保障、人员保障、制度保障,工作就难以顺利开展。为做好此项工作,县人大常委会切实加强领导,健全机构,完善制度,促进了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的有序开展。
  一是加强领导,落实机构人员,为备案审查工作提供组织保障。县人大常委会主要领导非常关心和重视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积极开展调查,研究法律,亲自安排、部署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经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研究并经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确定了县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为开展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接收登记机构和审查组织机构。县人大常委会分管法制工委的领导为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分管领导,工作人员由县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副主任和1名主任科员组成,确保此项工作有领导牵头主抓,有工作人员具体落实,为推进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提供坚强有力的组织保障。
  二是制定工作范本,细化工作要求,为文件报备工作提供制度保障。为切实做好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县人大常委会要求县人民政府、乡(镇)人大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县人大常委会《关于贯彻实施<师宗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的意见》,按县人大常委会统一制定的报送规范性文件范本和各项表格样式范本,切实做好报备工作。同时,县人民政府和乡(镇)人大结合工作实际,科学制定操作性强的规范性文件报备工作制度,进一步明确和细化规范性文件备案报备的范围、时间、内容、程序等工作标准和要求,确保规范性文件报备工作有章可循,推进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向制度化、规范化发展。
  三、建立三项工作机制
  一是建立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协调配合机制。县人大常委会审查机构加强与县人民政府和乡(镇)人大的沟通和协调,对审查中发现存在违法、不当问题的规范性文件,通过先听取文件制定机关的意见,再提出审查意见和建议,交由文件制定机关办理落实、主动纠正问题;对制定机关拒不纠正或不及时纠正问题的,再对文件制定机关作出撤销文件的处理。
  二是建立年度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情况通报机制。坚持在年末对县人民政府及乡(镇)人大规范性文件报备及审查情况予以通报(包括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名称、报送备案审查机关备案的件数、审查结果、成绩经验、问题建议等),特别是对未按规定报送备案的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改正,以推动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的健康有序开展。
  三是建立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介入机制。对于县人民政府和乡(镇)人大没有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备但公民和相关机关提出审查要求和建议的规范性文件,及时督促文件制定机关按照相关要求和程序向人大常委会报送文件,并立即启动审查程序开展审查。对于一些涉及面广、影响力大、一旦出错纠正成本较高的规范性文件,实行提前介入,主动加强与县人民政府法制办的沟通协调,共同对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适当性、公正性、操作性等进行审查,变事后备案审查为前置审查,提高工作效率,节约行政成本。
  四、严格四步工作程序
  一是严格报备程序。报备工作是规范性性文件的起点工作,制订机关能否及时报备对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工作影响很大。县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注重在日常工作中加强督促,注意发现该报而未报的规范性文件,对于确属规范性文件报送范围而制定机关未按规定期限报送的,严格按照报备程序,及时向报送机关出具《关于要求限期报送××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函》,要求制订机关在收到函件的7日内将有关的文件材料及时上报。
  二是严格登记程序。县人大常委会相关工作机构在收到乡(镇)人大和同级人民政府报送的备案材料后,严格按照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范围,审查标准,先行核查。对符合报送备案要求的按照统一格式进行登记,即收即登,抓紧办理;对于不属于报送备案范围的,将相关资料退还报送机关,避免不该报送的文件流入下一程序;对报送的材料不符合规定的,及时通知制定机关补充有关资料后再进行核查。
  三是严格初审程序。县人大常委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机构对于已经登记或预审完毕的规范性文件,严格按照职责分工,送常委会相关委室初审,限时15日内对规范性文件是否适当作出评判。经人大常委会相关委室审查没有问题的,则终止审查,填写无意见的《初审意见书》,由法工委存档;如经相关委室审查发现规范性文件不涉及超越法定权限制定等实质性问题的情况,交由法工委以函的形式提出参考建议,无须进入下一程序;如经发现实质性问题需要即时修改或废止的,由法工委及时与报送机关沟通。
  四是严格纠正程序。进入纠正程序的规范性文件数量虽然极少,但却是一个环节很多、非常复杂的程序。县人大常委会相关工作机构对此非常谨慎,通常采取及时与有关方面沟通协调,妥善解决或通过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后,由法工委制作《意见交流书》交由制定机关限时15日内落实办理,主动修正错误,并把办理结果及时报送县人大常委会。对于发现实质性问题需要制定机关即时修改或废止的规范性文件,如果制定机关仍不予修改或者废止,县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在接到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反馈处理意见5日内,将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提出撤销规范性文件的议案,提交常委会审议决定,撤销不适当的规范性文件,并要求制定机关在30日内将修正完善的规范性文件或废止情况再报人大常委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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