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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终止涉罪人大代表资格

更新时间:2010-11-29 来源: 作者: 马克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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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大代表是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是人民自己选出的代表,负有参与国家权力行使的责任,有着崇高的政治地位,与此同时他们也必须接受监督,一是要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二是要接受选民和选举单位的监督,三是要接受法律的监督。对涉嫌违法犯罪的人大代表,除了应按法律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外,还要按代表法的规定终止代表资格。如何终止涉罪人大代表资格,需要在工作实践中进一步探索和规范,以利于维护人民代表大会和人大代表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一、时段要把握。何时终止涉罪人大代表资格,各地有不同的情况,有的是在涉罪人大代表被刑事拘留后便启动罢免或终止程序;有的是在法院作出判决生效之后,启动罢免或终止程序;而多数是在涉罪人大代表被逮捕后启动程序。从司法程序讲,无论是刑事拘留还是逮捕,都只是刑事侦查阶段的程序性强制措施,并非终结处理,只有经过法院依法判决并正式宣判,才能确定被告人有罪。启动罢免或终止代表资格时间段以法院生效判决后为宜,以免因证据不足等原因,涉罪的人大代表最终被宣布无罪,造成罢免或终止代表资格决定的不负责任、不严肃的情况发生。

        二、方法要得当。涉罪人大代表资格的处理主要有两种形式,一是停止执行代表职务,如涉嫌犯罪被解除限制人身自由强制措施的,应恢复其执行代表职务。二是代表资格终止,包括法院对其作出有罪生效判决并剥夺政治权利,代表资格相应终止;选民和选举单位依法罢免代表职务的;原选举单位或人大常委会接受辞去代表职务的。实际工作中,罢免代表资格因启动程序难、召开会议难、经费开支难等原因,通常采取做工作后本人写出书面辞去代表职务请求,在闭会期间由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报本级人大常委会作出批准决定,代表资格终止必须予以公告,以此确认。

        三、程序要到位。法律对人大代表执行职务的司法保障,包括人身自由的保障有规定。对涉罪代表资格终止要依法按程序进行。通常的做法,一是司法机关对涉罪代表为进一步查清犯罪事实而采取强制措施的,必须由采取强制措施的的司法机关先于采取强制措施前报告本级人大常委会,经本级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讨论许可,方能对其采取强制措施,并在下一次人大常委会上确认许可。二是罢免代表职务,间接选举产生的代表罢免案和直接选举产生的代表罢免案的提出,联名提出的代表数和选区选民数要符合法定人数,罢免案要书面提出并写明罢免理由,被提出罢免的代表有权口头或者书面申辩,然后按法定代表数、选区选民数进行表决,过半数代表或常委会上表决过半数组成人员、选区选民过半数票决通过,罢免决定须报上一级人大常委会。三是代表辞职,间接选举产生的代表可以向选举他的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出辞职,由人代会主席团或常委会对是否接受其辞职进行表决,作出决定;直接选举的代表可以向选区选民或者代表的本级人大常委会(或乡人大会议)提出辞职,由选区选民决定或者代表的本级人大常委会(或乡人大会议)直接决定,也可以送交原选区选民决定。无论是对涉罪代表确认许可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还是罢免代表职务作出决定、接受辞去代表职务作出决定,都必须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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