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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平人大: 从制度入手 向监督发力

更新时间:2017-12-20 来源:罗平县人大常委会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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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强化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决议决定的落实力度,切实提高整改实效,全面促进“一府两院”的工作,避免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决议决定落实不到位,整改不力、流于形式的情况发生,云南省罗平县人大常委会最近依法履行连续出台了《罗平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意见处理办法》(下称《审议意见处理办法》)、《罗平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决议决定和审议意见落实情况的检查监督办法》(下称《检查监督办法》)、《罗平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述职评议工作办法(试行)》(下称《述职评议办法》)并对原《罗平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织人大代表开展工作评议的办法》(下称《工作评议办法》)进行修改完善。
  原《工作评议办法》分为“总则”、“评议的对象和内容”、“评议的方法和程序”、“评议结果的处理”、“附则”五部分。县人大常委会在继承发扬历任优良传统和好的做法基础上进行了充实完善,在“评议程序”部分,增加了“评议中,代表进行评议发言,可对被评议单位提出询问,被评议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作出答复和说明”,并将原《评议办法》中投票表决分为“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三个档次修改为“满意”、“不满意”两个档次,取消了“基本满意”这个档次,便于代表旗帜鲜明地表达意见;在“评议结果的处理”部分,增加了“对‘满意率’在60%以下的,经主任会议确定,被评议单位继续列入下年度的工作评议对象。再次评议‘满意率’仍在60%以下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可依法提出质询案。”、“对代表在评议中所反映出的被评议单位违法几违反县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决定的行为,工作中的重大失误和造成重大影响的问题,县人大常委会按照有关法律规定进行处理或根据管辖权限报县委或有关机关单位处理”。
《审议意见处理办法》从法律依据、目的意义、操作流程、督办措施、结果运用等方面作了详细规定,既简单明了,又精练实用。例如“审议意见交办后,县人大常委会分管领导和与议题相关的委员会要适时进行跟踪督促检查,定期了解掌握办理情况,督促其在规定的时间内认真办理”、“‘一府两院’在收到与议题相关的审议意见后,应认真研究,按照审议意见提出的办理要求,在两个月或四个月内办理完毕,并以书面形式向人大常委会报告”、“县人大常委会对审议意见办理情况报告再次审议,审议后按‘满意’、‘不满意’二个档次进行办理情况测评,对测评‘满意率’在60%以下的,责成承办单位重新办理,重新办理后测评‘满意率’仍低于60%以下的,主任会议可以提议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就相关问题提出质询案或撤职案。”等规定都明白无误地体现了人大监督动真格的特点。
  《检查监督办法》从“总则”、“决议决定和审议意见的形成及交办”、“决议决定的贯彻执行和审议意见的研究处理”、“决议决定贯彻执行和审议意见落实情况的督查”、“附则”五个方面作了全面规定。《检查监督办法》的内容既亮点纷呈,又严肃明白。如“决议、决定经常委会主任审定签发后,交‘一府两院’研究处理”、“‘一府两院’在接到县人大常委会决议决定或审议意见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将执行或研究处理的责任部门告知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由县人大常委会确定相关工作机构进行对口联系和跟踪督办”、“‘一府两院’应在接到决议决定或审议意见后4个月内,书面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执行和处理情况。有特定时限要求的按要求的时限落实并报告”、“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5人以上联名,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向县人大常委会提出对决议决定贯彻执行或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报告进行满意度测评的议案,测评办法按照《审议意见处理办法》有关规定进行。对测评结果‘满意率’低于60%的,‘一府两院’及其职能部门应进行整改,并将整改情况在4个月内重新报告”、“县人大常委会可以组织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县人大代表,通过执法检查、听取审议工作报告、专题询问以及代表视察、专题调研等形式,加强对决议决定贯彻执行和审议意见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对发现的问题,由县人大常委会以书面形式向县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县法院、县人民检察院通报”、“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予以责任追究:(一)拒不贯彻执行决议决定或落实审议意见的;(二)拒不接受监督检查的;(三)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时限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执行、落实情况的;(四)对再次交办测评结果满意率仍低于60%的。”、具体“采取以下方式追究责任:(一)通报批评;(二)责令有关机关或单位限期整改;(三)责成有关责任人员作出书面检查;(四)根据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的质询案,启动质询程序;(五)依照法定权限,决定撤销或提请县人民代表大会罢免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等都展示了人大监督严肃认真的态度和决心。
  《述职评议办法》分为“总则”、“述职评议的方式、内容和对象”、“述职评议的工作步骤和方法”、“述职评议结果的应用”等方面进行了规定。同样体现了人大严肃依法履职的担当精神。《述职评议办法》规定“述职评议的对象”为县长、副县长及其政府组成部门的局长、主任;法院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庭长;检察院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满意率计算方式:满意率=满意票数除以总票数,弃权票列入有效票计算……满意率达60%(含60%)以上的为满意,满意率低于60%的为不满意”、“评议意见和测评结果一并向述职评议对象本人、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反馈,并分别报县委,送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和县委组织部”、“对测评结果满意率高于95%(含95%)的述职评议对象,县人大常委会将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表扬”、“对测评结果为满意的述职评议对象,满意率分值排名最后两位,并且满意率在60%至70%(不含70%)之间的,县人大常委会向县委建议对其约谈或职务调整”、“对测评结果为不满意的述职评议对象,县人大常委会向县委报告,并建议免去其相应职务”、“述职评议对象应根据县人大常委会的评议意见积极改进工作”并按照时限“将整改落实情况向主任会议报告。主任会议对整改情况不满意的,责令述职评议对象重新作出书面整改情况报告和检查,并向全县通报”等内容都具有很强的法律属性。
  上述四个办法均吸纳了许多刚性内容,既依法监督,又创新发展,彰显了人大监督注重实效、不走过场的铁面形象,同时反映出人大全心全意为民履职的决心和担当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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