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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法的架构和主要内容是怎样的?(三)

更新时间:2013-09-27 来源:中国人大网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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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代表在本级人大闭会期间的活动。
  代表在闭会期间的活动由本级人大常委会或者委托下一级人大常委会来组织。乡镇人大主席、副主席组织本级人大代表开展闭会期间的活动。代表在闭会期间的活动以集体活动为主,以代表小组活动为基本形式。代表可以通过多种方式听取、反映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的意见和要求。
  (1)开展代表小组活动。县级以上各级人大代表在本级或者下级人大常委会协助下,可以按照便于组织和开展活动的原则组成代表小组。
  (2)进行视察。县级以上各级人大代表根据本级人大常委会统一安排,对本级或者下级国家机关和有关单位的工作进行视察。视察时代表可以提出约见本级或者下级有关国家机关负责人。代表可以持代表证就地进行视察。代表视察时,可以向被视察单位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但不直接处理问题。
  (3)开展专题调研。县级以上各级人大代表根据安排,围绕有关重大问题开展专题调研。代表视察和专题调研形成的报告,由本级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转交有关机关、组织。对报告中提出的意见和建议的研究处理情况应当向代表反馈。
  (4)列席人大有关会议。一是可以应邀列席,如本级人大常委会和专门委员会的会议、原选举单位的人大常委会会议;二是可以直接列席,如原选举单位的人大会议。
  (5)参加常委会有关活动。应邀参加本级人大常委会组织的执法检查和其他活动。
  (6)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代表有权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提出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明确具体,注重反映实际情况和问题。
  此外,代表还可以提议临时召集本级人大会议,根据常委会决定参加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等。乡镇人大代表根据统一安排开展调研等活动;组成代表小组,分工联系选民,反映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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