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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办代表建议应该引入问责机制

更新时间:2012-01-31 来源:四川省南充市人大常委会研究室 作者: 蒋松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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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年上半年,沈阳市人大常委会专门出台了代表建议办理工作问责办法,决定对延误代表建议办理时限、答复内容与事实严重不符、答复后不按时兑现等5种情形进行问责。笔者认为,这一规定无疑为人大常委会和人大代表督办建议提供了法规依据,必将增强督办代表建议的底气和力度,各地应该建立建议办理问责机制。这是因为:
    建立代表建议办理问责制是贯彻宪法法律和政策的需要。根据宪法、组织法、代表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人大代表有权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有关机关、组织必须研究处理并负责答复。2005年5月26日,中共中央转发《全国人大常委会党组关于进一步发挥全国人大代表作用加强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度建设的意见》明确提出,有关机关、组织应建立健全处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责任制,严格处理程序,提高处理工作的效率和水平。按以上规定要求,如对代表建议久拖不办,或是不按法定程序办理,或是不在法定期限办理,那么就是违法,就是行政不作为,就是失职,理应依法受到责任追究。由此可见,建立代表建议办理问责制既贯彻落实了有关法律和政策精神,又为代表建议办理提供了制度保障。 
     建立代表建议办理问责制是调动代表履职积极性的需要。人大代表通过建议的形式,把群众关注的社会热点、难点问题反映到有关机关,从而使人民群众的意愿、呼声能够得以有效解决。然而,部分承办单位办理不力,搪塞型、应付式,视代表建议、人民心声和群众民意于不顾,甚至有的建议年复一年提、年复一年答,只见答,不见办,从一定程度上挫伤了代表履职的积极性,产生提与不一个样的消极心态,也使代表的监督权受到了变相的侵害。如果建立代表建议办理问责制问,必然促使有关机关高度重视代表建议,认真及时解决建议反映的问题,实实在在的办理效果将极大地激励代表提出更多、更好的建议、批评和意见,为经济社会发展建言献策,履行职责,发挥作用,充分调动代表的履职积极性。
    建立代表建议办理问责制是推动相关工作不断改进的需要。近年来,大到三峡建设,小到农民工工资兑付,无不显示出人大代表建议的作用。人大代表建议,已经成为党和政府联系广大人民群众的重要纽带,成为广大人民群众表达和实现自身利益和意志的重要渠道,成为经济社会发展、民主法制建设、和谐社会构建、机关作风和队伍建设的“助推器”。因此,必须把建议办理工作作为发挥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作用的利国利民工程来抓好,建立人大代表建议办理问责制,强化责任意识,落实责任措施,实行责任兑现,确保办理实效,通过办理和落实人大代表建议,使各级各部门的工作得到不断改进,关系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的重大问题,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热点、难点、焦点问题,得到有效解决。
    建立代表建议办理问责制,无疑是现行体制下解决代表建议办理难的一剂良方。但是我们还应该重视代表建议和问责制度的可操作性。一方面应该对代表建议办理问责主体、问责对象、问责内容、问责的程序和方式等进行明确和规范;另一方面,要加强代表培训,深入开展代表活动,严格审查代表建议,让提出的建议符合法律和政策,切合实际,尽可能明确、具体,便于办理和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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